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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信托净值低于止损线,信托公司强制平仓是否构成过错?(详细解读+裁判规则)

2023-07-18 00:10:57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最高法院:信托净值低于止损线,信托公司强制平仓是否构成过错?(详细解读+裁判规则)

来源:唐青林 李舒 王骁

转自: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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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场过山车,在水大鱼大的动荡时刻,每一个投资者都跃跃欲试。但资本有多贪婪,市场就有多残酷。潮起潮之时,我们才发现“裸泳”的人并不在少数。场外配资、尤其是以信托计划包装起来的场外配资业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人们甚至一度以为属于中国的“金融创新”时代已经来临。这些场外配资措施,让一部分人盆满钵满,但也让另一部分人血本无归,而这些血本无归的人,都不或多或少离不开一个词——“强平”。那么,“强平”到底是谁之过?所谓的金融消费者,能否要求依约强平的信托公司赔偿,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最高法院的案例,为大家揭晓背后的是非纠葛。

裁判要旨

伞形信托中,信托净值低于止损线,劣后级受益人未依约追加保证金时,信托公司强制平仓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过错。

案情简介

一、郝茹莎与万向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万向公司按照郝茹莎的指令设立信托计划的第9期信托单元。委托人郝茹莎为次级受益人,认购金额为4000万元,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已经确认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金元百利公司作为优先级受益人,认购金额为12000万元,优先级信托固定分配率,预警线0.95,止损线为0.90。

二、2015年5月26日,郝茹莎向万象公司付款4000万元,后陆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3166万元。2015年9月18日,万向公司向郝菇莎发送短信告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否则将采取止损线风险控制措施。万向公司自2015年9月21日起对信托单元下全部证券资产进行了变现操作。

三、郝茹莎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信托合同无效,万象公司向郝茹莎返还钱款约5938万元,并赔偿损失172万元。杭州中院认定信托合同有效,判决驳回郝茹莎诉请。

四、郝茹莎上诉至浙江高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浙江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郝茹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次认定信托合同有效,万向公司不存在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此外万向公司强制平仓不具有过错,郝茹莎自担投资风险。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万向公司强制平仓是否存在过错。

最高法院认为,万向公司已明确告知郝茹莎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且已经释明投资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郝茹莎明知信托计划资金用途。

郝茹莎的信托单元净值于2015年9月18日低于止损线,万向公司在当日收盘后根据信托合同的相关要求,通过系统短信通知郝茹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郝茹莎在2015年9月21日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故万向公司按照信托合同中止损线风险控制的规定,对郝茹莎信托单元项下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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