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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是企业IPO的拦路虎吗? 简析“三类股东”的审核要点

2023-07-18 17:15:42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目录

一、 三类股东的定义

二 、“三类股东”IPO审核难点

三、 “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

四 、实例分析

五 、小结

“三类股东”的定义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

1

契约型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与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单位,经理人管理信托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实属于一种信托式的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

2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并交由专业资产管理人来管理。基金子公司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客户的资产进行投资。

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3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知,“三类股东”的设立及运行均存在委托关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与IPO中股权清晰稳定的审核要求存在冲突,因此“三类股东”问题受到监管层的重点关注。

“三类股东”IPO审核难点

1.股份代持还原困难

“三类股东”属于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名义进行投资、以基金合同、信托合同等契约为载体的金融产品,产品本身无法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为民事主体,故产品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登记为公司股东,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和资管计划管理人登记为公司股东,从而形成代持关系。

IPO审核要求对代持股份进行还原,在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通常难以还原。

2.对拟IPO企业股权稳定性的影响

“三类股东”属于金融产品,如果出现到期兑付、份额或收益权转让等情形,可能影响产品的存续,导致拟IPO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

3.穿透核查难度大

“三类股东”产品的投资人结构复杂,或存在多层嵌套问题,实务中对该等产品的实际利益主体穿透核查难度较大。

通过做市交易获得股份的核查难度更大;同时产品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由管理人按照契约操作,难以有效披露;各种不透明和披露难度大,易滋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这些都对IPO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到,目前对于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有明确的规则指引,但目前对于非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想要上市还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

早期证监会对非挂牌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为“暂不允许”,但实践中已经出现非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通过审核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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