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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路径及合规性 信托投私募基金注意哪些合规问题

2023-07-20 10:20:29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资管新规下银行理财参与私募股权基金路径及合规性

一、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LP

一、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LP

银行理财通过资管计划作为私募基金的LP进行投资一直是实务当中通行的做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业内讨论较多的是这条投资路径是否违反“嵌套”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1条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银行理财作为资管产品,可以再嵌套一层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但是,如果私募基金也被认定为资管产品,就会形成“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双重嵌套,违反《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适用的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概括而言,《指导意见》覆盖的是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资管产品,而私募基金目前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并非持牌金融机构,所以关于此路径是否适用《征求意见稿》还需明确。但在具体的操作细则发布之前,推断这条投资路径依然可行。

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贷款

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贷款

银行理财资金除了借助通道作为LP投资私募基金外,还可以通过信托计划向私募基金贷款(即私募基金加杠杆)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贷款不属于资管产品,所以这种方式不会面临多层嵌套的违规风险,但资管产品需要区分“公募”与“私募”,同时在合规成本上与表内业务一致。

(一)“公募”与“私募”的区分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券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同时,第10条还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券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可见,如果考虑穿透至底层资产的监管原则,只有“私募”性质的银行理财才能通过信托计划向私募基金发放贷款。而银行理财虽然也有针对高净值客户的产品,但在银监会的监管体系中,并未做“公募”与“私募”的区分,而从客户数量的角度,大多超过“200”人的私募界限。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所有资管产品都有“公募”与“私募”的区分。而银行如果发行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在产品规模上将受到限制。

(二)合规成本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可见,按照穿透至底层资产的监管原则,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向私募基金发放贷款,将面临与表内业务相同的合规成本。

三、银行理财投向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期限错配问题

三、银行理财投向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期限错配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而不论“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LP”还是“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贷款”模式,都存在投资期限较长(除非投资于较成熟项目,否则退出时间一般长达5年以上),与理财资金相对短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相矛盾。

(一)“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LP”模式的期限错配问题

对于“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私募基金LP”这种模式,《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在实务中,银行通过理财产品的“滚动发行”能够实现“以短配长”,但《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将“滚动发行”列入“刚性兑付”的禁止性业务。所以目前看关于期限错配问题是银行理财投资私募基金难以逾越的一个监管障碍。

(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贷款”模式的期限错配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还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针对这一规定,对于“银行理财+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贷款”模式,可以通过发行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与之相匹配。在实务当中,招商银行已经率先推出了净值型理财产品,工商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后来也相继推出了同类产品,所以在合规上可以实现。

四、结束语

四、结束语

《征求意见稿》是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具体业务中如何执行,仍需银监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在银监会下发具体操作细则之前,商业银行开展资管业务,包括取道私募基金进行委外投资,需要在《征求意见稿》的原则框架内进行,以减少合规风险。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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