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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类家族信托操作实务初探 家族信托优势

2023-07-20 12:02:43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股权类家族信托操作实务初探

1、如个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该股权平价转让行为原则上不缴纳转让所得税,各地有差,需与委托人所在地税务机构沟通确认);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3、而合伙企业LP份额由家族信托持有,家族信托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且家族信托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因尚无明确的纳税依据,无需缴纳所得税。综上,通过上述架构设计,可以实现项目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效果。另外,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据此,可在项目公司章程中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由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享受较多分红收益,但不参与项目公司经营表决,仅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阻断风险,资产隔离

家族信托可以起到资产隔离功能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信托财产可依法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财产(受益人仅因其受益人身份,享受信托利益)。家族信托委托人一般均为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佼佼者,通过家族信托这种金融法律工具,解决他们的困惑和顾虑,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把物质财富和智力资源留在国内,安心生产经营,是国家治理顶层设计的需要。目前国内关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规则保障体系较为健全,分别从立法、司法及执法三个层面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规则,分别如下:

1、立法层面,《信托法》(2001年实施)(第14、15、16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区别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司法层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11实施)(第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法定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法层面,《关于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23)35号文)(2023.12)(第3点)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除法定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同时,为进一步稳固信托财产独立地位,建议将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设计为委托人全权委托型,避免被债权人认定为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过渡控制而“刺破信托面纱”,减弱信托财产独立性及基于此的资产隔离功能。

作者:王 中 旺

来源:长 安 信 托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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