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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上市公司股东为信托计划投资股票的资金本金及收益提供差额补足是否有效? 信托公司投资收益排名榜

2023-07-20 18:09:37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最高院:上市公司股东为信托计划投资股票的资金本金及收益提供差额补足是否有效?

杨振华等4人上诉主张**安信托公司签订《信用增级协议》并主张差额补偿,违反了信托法第二十六条“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规定。本院认为,信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首先,杨振华等4人并未举证证明平安信托公司存在利用4.5亿元委托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事实。其次,即使存在这一事实,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杨振华等4人亦无权主张不承担受让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及对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本院对杨振华等4人提出的调取第一证券公司“创金尊安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该计划清算报告、平安信托公司在180号信托项下的银行账户流水、民生加银公司在56号资管计划项下的银行账户流水的申请,不予准许。

杨振华等4人上诉主张《信用增级协议》关于杨振华等4人受让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并对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约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属无效。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并且,本案亦无证据显示《信用增级协议》约定由上市公司股东对投资者作出补偿承诺,损害了金融安全和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杨振华等4人以此为由主张《信用增级协议》无效,依据不足。

杨振华等4人上诉还主张《信用增级协议》因未对外公开披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 即使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也不必然导致《信用增级协议》无效。《信用增级协议》约定的是由飞利信公司股东杨振华等4人对平安信托公司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行差额补足,杨振华等4人主张该安排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本院对杨振华等4人关于平安信托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用增级协议》无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信用增级协议》是平安信托公司与杨振华等4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振华等4人应履行《信用增级协议》约定的对平安信托公司未能收回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补足差额的义务。

杨振华等4人上诉主张民生加银公司未履行强制变现义务,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对此,本院认为,《信用增级协议》约定在杨振华等4人未受让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全部权益时,平安信托公司可以自行向民生加银公司发送投资建议书,直至全部剩余标的股票变现完毕。可见,《信用增级协议》并未约定民生加银公司必须履行强制变现股票的义务,杨振华等4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不以民生加银公司履行该等义务为前提。因此,在杨振华等4人未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形下,平安信托公司可以继续抛售股票,亦有权不抛售股票直接要求杨振华等4人受让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权益。杨振华等4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杨振华等4人上诉还主张**安信托公司超额冻结杨振华等4人股票造成股价大幅下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平安信托公司自行承担。本院认为,该主张所涉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杨振华等4人如认为平安信托公司存在超额冻结股票的行为且造成了损失,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

案例来源

杨振华、曹忻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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