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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2023年私募管理人、从业人员违规事项及处罚措施盘点 私募基金经理从业资格证

2023-07-20 19:08:22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案例解读|2023年私募管理人、从业人员违规事项及处罚措施盘点

积募TALK

2023年过去大半,大部分地区证监局组织开展的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也已经结束,今天我们来盘点一下今年以来和私募相关的监管处罚案例,看看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都有哪些!

截止到8月底,积募梳理了各地证监局、中基协官网发布的私募管理人、从业人员、销售机构处罚案例共计91个,下文为大家分类介绍。

01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梳理2023年的私募处罚案例时,积募发现,除了违规事件与往年大同小异之外,各地证监局对私募管理人的检查更加的细致深入,比如某证监局发现私募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还有的证监局在违规行为中详细列示了自2016年以来私募管理人未向投资人披露的各季度季报……这些细节事项也日益被监管部门关注到,所以未来对私募管理人的合规要求会更高、更完善。

本部分针对2023年在各地证监局、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处罚案例,从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两方面进行梳理整合,供大家参考了解。

一、违规行为

2023年,私募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违规

一是面向投资者的信披。在管理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或者在已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真实情况。

二是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违规。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或者违背了上市公司IPO或重大资产重组时关于减持股票的承诺,没有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卖出股份。

2、承诺最低收益

● 在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 在募集宣传过程中存在“基础收益有保障”等不恰当表述

● 部分基金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按照预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 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 实际运作中每月按基金合同向投资者支付收益,构成承诺最低收益

● 在产品募集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以宣传“年预期复合收益率”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违规

● 没有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 未按合同约定在初始募集期间落实投资冷静期要求和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 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

● 募集过程中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文件,或者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未由所有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 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 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 公司微信公众号帮助关联公司公开宣传购买产品的有关信息

● 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 未对投资者进行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区分

● 向部分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

● 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时日晚于基金合同签署时日

4、基金投资运作违规

● 挪用基金财产

● 存在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证券投资基金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 向部分投资者收取垫付投资款期间利息

● 基金在底层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向投资者预分红

● 基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 部分基金存在分期滚动发行,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等情形

● 在基金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情况下,未按照合同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并发送给投资者

● 将自有资金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产品份额净值达到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 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后,仍存在买入交易行为

●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产品承担的费用

● 产品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二百人

● 未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编制估值表

5、基金未备案或提供虚假材料

● 基金未按规定向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在申请入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实际控制人访谈等内容存在虚假

● 未及时在中基协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 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基协报告

● 公司在中基协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不准确,公司实际并无办公场地

● 未及时变更高管信息,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未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情况

● 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5、通道业务

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所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的交易、风控权限为其他团队实际控制,为其谋划、执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市场影响。

7、内控管理违规

●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 公司员工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 未保存与投资者签订的基金合同

● 部分基金合同缺失基金的出资数额等必备要素,部分基金合同投资者认购份额未填写

● 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 个别会计处理不规范

● 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 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

二、处罚措施

在处罚措施上,我们从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两类来梳理。

1、行政监管措施

主要是由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出具的处罚措施。经积募梳理2023年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案例发现,针对私募管理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公开谴责

责令改正

出具警示函

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警告

罚款

2、自律管理措施

主要是由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经积募梳理2023年纪律处分通知书发现,对私募管理人的自律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

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受理私募基金备案

加入黑名单

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限期改正

02从业人员

根据中基协官网的通报,积募梳理了2023年关于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发现,针对从业人员的处罚,基本上与私募管理人的处罚相对应。部分私募管理人违规后,对违规行为负责任的公司主要高管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我们从处罚程度上分三个等级来梳理下:

一、终身黑名单

这是处罚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种,我们来看2个案例:

1、挪用基金财产

某私募管理人担任投顾的基金产品A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为了恢复交易权限,管理人通过伪造基金合同的补充协议、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等方式,伪造文件签字、印章等手段,挪用基金产品B和C的财产共计4240万元,为产品A补资,构成了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高管人员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高管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在此基础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对该公司董事长进行自律处罚,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本人虽然担任董事长,但不参与公司的基金管理工作,不列席工作例会,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了本案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本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补资、划款事宜,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但该意见未被协会采纳,协会认为,当事人作为董事长,应当属尽职守、勤勉尽责,申辩理由中提出的行为是怠于履职、违背高管勤勉义务的违规体现,而非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2、多重违规行为

在市场上影响较大的阜兴系事件中,其名下私募机构实际控制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据协会通报,阜兴系主要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有

1、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1)部分销售人员通过盲打电话、盲发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失信

(2)部分销售人员要求客户将产品转介绍给亲友

(3)公司网站未设置必要的合格投资者调查问卷等前期确认程序,不特定投资者留下联系方式后,销售人员向其推介产品

(4)通过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推介材料

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1)产品推介文件中存在大量保证函、流动性支持函、股份回购等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的内容

(2)产品宣传环节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3)产品兑付环节是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兑付而未考虑其实际盈亏情况

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主要是关联交易)

二、加入黑名单5-10年

在积募统计的处罚通知书中,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5-10年的共计有4个案例:

一是上文提到的挪用基金产品B、C为产品A补资的私募管理人的总经理,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十年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同时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二是阜兴系私募机构的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十年。

三是某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公司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四是某私募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因公司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单只产品募集人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向不特定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五、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三、加入黑名单3年

这种程度的处罚相对比较多,我们来看2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1、私募机构的交易员,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某基金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操作自有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趋同交易股票数12只,成交金额3383.12万元,亏损10.28万元

针对以上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措施,同时中基协将其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2、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合规风控负责人,因公司部分产品募集完毕后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未在基金合同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未积极配合协会调查工作等违规行为,被中基协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此案审理过程中,合规风控负责人进行申辩指出,本人未实际担任该私募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等职务,未参与过任何风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实际风控负责人另有其人,协会登记平台信息均系私募管理人伪造相关材料,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假填报,本人与该私募数次交涉无果。但协会认为,作为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对私募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予采纳,仍然被罚。

03私募代销机构

今年上半年,中基协在同一天发布通知,一口气暂停了四家基金销售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

据积募统计,2023年以来,中基协一共暂停了9家基金销售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暂停时间有3个月、6个月、9个月等。如下图:

按照相关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基协认为,以上几家基金销售机构在内部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不符合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要求,因此暂停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暂停期间不得从事以下4类业务:

签订新的销售协议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权益)

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认缴)

近期,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可谓喜忧参半!

一方面,由于今年A股市场走势良好,点燃了投资者的热情,助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情况火热,不少资金积极流入,不少机构在今年实现了业绩和规模的双增长,一些代销渠道半年就完成了全年的指标。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截至8月30日,8月共有2660只私募产品完成备案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产品2063只,在新增备案产品中的占比达77.56%。其中,71家私募备案了5只及5只以上产品,24家私募8月备案基金数量超过10只。在此背景下,管理规模超百亿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已达52家,比去年底增加了15家。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基金销售的监管也在加强,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代销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私募股权、创投类基金将被剔除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代销业务范畴之外,无形间给PE/VC的募资带来新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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