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浙商银行配股价是多少
原标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月5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共15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3名,其中胡天高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电话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楼婷董事以电话形式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均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二、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王建董事、任志祥董事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委员;选举汪炜独立董事为第五届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解聘宋士正先生首席信息官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因宋士正先生在2023年年中突发重症,现仍无法正常履职,董事会同意解聘宋士正先生首席信息官职务。本公司谨向宋士正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解聘宋士正先生首席信息官职务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解聘宋士正先生首席信息官职务。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月5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现场出席监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于建强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过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的董事会会议情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以及2016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发行境外优先股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可依法转授权)在境外优先股存续期间,根据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决定并办理向境外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事宜。
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已经本公司2023年1月5日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zbank.com)。
二、本次境外优先股股息派发方案
1、计息期间
自2023年3月29日(含该日)至2023年3月29日(不含该日)。
2、股权登记日
2023年3月26日。
3、股息支付日
2023年3月29日。
4、发放对象
截至2023年3月26日Euroclear Bank SA/N(“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Clearstream, Luxembourg”)营业时间结束时登记在本公司优先股股东名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
5、发放金额和扣税情况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股息时,须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公司境外优先股有关条款和条件,相关税费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境外优先股派发股息总额为131,708,333.33美元,其中:按照年息率5.45%向境外优先股股东实际支付118,537,500美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3,170,833.33美元。
三、境外优先股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本公司会向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本公司名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派发境外优先股的股息。境外优先股通过Euroclear和Clearstream, Luxembourg代表持有期间,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Limited作为Euroclear及Clearstream, Luxembourg的共同存托人,是于股权登记日唯一登记在册的境外优先股股东。本公司向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支付境外优先股股息后,即被视为本公司已履行境外优先股发行条款下的股息支付义务。如果最终投资者就有关股息在进入清算系统后向最终投资者的后续转付有任何疑问,最终投资者应向其各自的存管机构或中介机构查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2号蝶来望湖宾馆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沈仁康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5人,其中4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本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8人;
3、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潘建华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浙商银行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计票。
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斌、吴冰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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