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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期丨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 期货强行平仓怎么计算

2023-07-21 07:33:48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第212期丨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8月27日判决:鲍某应偿还A期货有限公司1,439,790.85元,并支付以1,439,790.8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双方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强行平仓的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分歧,争议在于:一是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尚未及100%时期货公司是否必须执行强行平仓;二是本案诉争损失并非客户权益资金而是穿仓损失,此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对此,需要结合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功能、强行平仓的性质、双方在期货交易中的地位以及穿仓损失产生的原因等综合分析。

一、期货交易保证金与两个风险率

期货交易中客户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担保合约履行。交易所针对不同期货品种会制定交易所保证金标准。若客户账户内的保证金不足而又未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则需要替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垫付需追加的保证金。为避免垫付事实的发生,各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保证金的基础上,往往会结合市场风险、品种波动幅度、交易所停板及熔断幅度等制定额外的保证金额度。与上述两个保证金标准相对应,期货交易中客户资金账户的风险也就存在交易所风险率与公司风险率两个指标。由于公司保证金高于交易所保证金标准,客户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时尚不会导致期货公司为客户垫支,只有账户风险率继续上升达到交易所风险率100%时垫支才会发生。

二、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赋予与保证金不足的判定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系期货行纪法律关系,期货公司的责任是严格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交易操作,并无处分客户财产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权利,是在期货公司需为客户垫支交易时,赋予期货公司通过强行平仓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权利。由于强行平仓制度是由他人实施的最严厉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客户保证金不足;(2)期货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3)期货公司给予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合理;(4)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金额应当与客户需要追加保证金额数额相当;(5)期货公司应当本着最大限度减少强平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的原则根据风险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平仓。

由于期货交易中存在两个保证金标准,作为强行平仓前提的客户保证金不足是指何标准。本案中鲍某即主张,2023年8月30日日盘开盘时其账户公司风险率仍高于100%,此时A期货就应当执行强行平仓。A期货则主张,一般只有客户账户风险度上升至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经通知并给客户预留合理时间后才会执行强行平仓。A期货强行平仓权的行使是否妥当?

首先,从性质上看,强行平仓系期货公司避免自身资金损失所享有的权利。由于公司保证金高于交易所保证金,在客户账户仅公司风险率大于100%时,亦尚不会发生透支交易。其次,期货公司并非期货交易的民事主体,期货交易是否及如何进行均是由客户决定的,客户对自己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具有积极管理及注意义务。且期货公司所享有的强行平仓的权利,并不排除客户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利益采取平仓措施的权利。再者,本案双方间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也仅约定客户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时原告有权而非必须执行强行平仓。因此,在客户账户公司风险率大于100%而交易所风险率尚未达100%时,A期货不行使强行平仓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间合同的约定。

三、强行平仓产生穿仓损失的承担

虽然从法律属性上看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参照该条规定,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应当以保证金为零为最低界限。如果客户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追加保证金的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期货公司亦不执行强行平仓,即构成违规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变相向客户融资。由此造成穿仓的,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与客户分别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35条

【案例索引】

案号: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金融法院 崔婕、周欣、于翠英

编写人:

上海金融法院 崔婕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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