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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股权安排及常见问题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

2023-07-21 09:58:58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家族信托的股权安排及常见问题

(二)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

该种模式下,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SPV),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上述欧普照明、三孚股份即采用此种模式。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并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对应的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也会通过持有持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通过公司持有股权

该模式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的核心区别在于SPV的组织形式不同,其中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模式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而该模式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即家族信托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即SPV)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

四、家族股权信托的优势

(一)锁定企业股权,避免财产外流

因股权在信托名下,不存在因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股权的代际传承等引起股权分割的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安排,根据自身要求确保锁定企业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永久持有。

(二)可以解决股权代持问题

目前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受限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股东无法自己持有资产,而是由亲戚、朋友等他人代为持有企业股权。因股权代持发生纠纷的案件亦不在少数。股权信托本质即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是一种有效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工具。

(三)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股权信托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使家族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永续经营。

(四)实现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

股权信托下,大部分股权资产由信托持有,管理权由委托人实际控制,通过信托利益分配将股权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目的。

五、家族股权信托目前常见问题

(一)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缺失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财产设立登记公示,便于第三人了解财产交易属性。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股权设立信托,其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已转移至信托,但由于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的架构,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办理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实践中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通常采用权属过户的方式,该种方式虽然能够部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效果,但也存在不足。股权过户固然能够实现受托人控制股权的目的,但是由于过户登记在外观上并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标识,隔离效果无法得到保障。信托公司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责任的风险。

股权信托若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来直接持股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股份,由于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责任。

在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高净值人群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很难完全信任信托公司。

(二)拟上市公司家族股权信托常见问题

根据装入家族企业股权类型的不同,可将家族股权信托分为非上市企业家族股权信托和上市企业家族股份信托两大类。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未来几年无上市计划,原则上可以设立家族股权信托。但针对拟上市公司,家族信托间接持股公司会面临IPO审查的问题。根据监管要求,拟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自身“股权清晰”并且“控制权稳定”,信托计划作为“三类股东”之一,由于其架构复杂隐秘、难以穿透等特点,无法满足“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故一直以来监管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属于信托计划,如果境内家族信托持有待发行上市企业的股权,在IPO审查的过程中信托持股可能面临被拆除的困境。

根据2023年2月生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将“三类股东”调整为“两类股东”,并且明确将其中的“资产管理产品”限制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范畴。家族信托可能不再需要受到“两类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三)上市公司家族股权信托常见问题

1.家族信托装入上市公司股票需受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的相关制度的约束。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需要在中证登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情况,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对基于信托直接办理过户比较陌生。根据中证登相关规定,证券的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和证券非交易过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3年修订),非交易过户情形主要包括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等,其中适用于家族信托的方式一般仅有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导致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实操可行性依然很小。如果选择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将股票过户至家族信托,则家族信托需要根据拟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款项。欧普照明在转让股票时,就因受限于股票非交易过户模式尚未适用于家族信托资产置入,转让以交易过户方式完成。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产生大额税赋及重复征税现象,通过交易方式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装入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外还要按照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后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仍需受到股票减持限制并履行特定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各项合规要求。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等特殊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作出各项限制,如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禁售期间、窗口期限制、短线交易限制等。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模式下,如信托委托人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其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半年内具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信托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托委托人将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家族信托在后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的各项增减持规则。

如果家族信托或其下设持股平台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从维护上市公司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出发,减持限制往往不可避免,此外还需要履行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小结

在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类家族信托未来一定是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核心方案。只有建立健全家族股权信托法律及配套制度,才能发挥家族股权信托的功能,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解开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来源: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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