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家人打理股票账户是否违反证券法? 怎样根据股票查基金账户
这个问题我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不一定准确,请多多包涵。
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因为《证券法》2023版本,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证券法》的用词:“出借”“借用”。
这个词是关键所在。
什么是出借?
按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借出去(多指物品)”。
也就是说,本来这个东西是属于自己的,但借给他人使用。
回到题目本身,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个是不允许的。
账号是自己的,这个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资金的归属问题。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资金是自己的。
一种是资金不属于自己的。
资金属于自己的,即使是家人在打理,这个与《证券法>的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条并不冲突。
资金属于自己的,即使是外人在打理,其实也不违法。
这于外人而言,是代客理财的行为;于自己,是请客理财的行为。
但如果资金不属于自己,即使是家人在打理,这个也与《证券法》的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九十五条冲突。
因此,有关这《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条,关键是,这账号里的钱,是否是自己的钱。
一般而言,对于直系亲属之间,资金的界定,一般都不会那么清晰。
但一旦涉及到官司的时候,司法就会介入。
比如,你把一千万打进你爸爸的股票账户,然后买股票。
过了一段时间,你哥说要分割你爸爸的财产,于是将这个股票账号的资产列入了分割的范围。
你一旦提供出资的证明,这个一千万财产多半会直接判给你。
但你爸爸跟你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这个案例说明了,在出借账户给亲人之间,有一个五十万上下的界限。
当然,你把一万打进你爸爸的股票账户,然后买股票。
假如你不孝顺父母,你爸爸气不过,于是到法院告发你,说你涉嫌违法。
于是你跟你爸爸,被各打五十大板,各罚五千块。(如果法官罚五十万,估计民愤得翻天)
回到题主的情况:
你爸爸、妈妈、老婆、哥哥、妹妹、姨妈姑爹的股票账号都在你的手中交易。
同时,大数据分析已经确定,你是账号的使用人。
法院要判你违法,关键的取证就是这些钱的来源。
如果这些钱都是这些账号背后的主人他们的合法收入,那么,多半判你们都无罪。
如果这些钱,来自你的银行卡账号,那么,你要证明,这钱,是你之前借给他们,现在还给他们等等。
总之,你要自证清白——没有借用别人的账号。
所以这两条法律,关键在于资金的来源,跟资金大小、是否操纵市场、是否从业人员,关系不大。
当然,实际上,一旦涉嫌操纵市场,一旦涉嫌从业人员炒股,往往伴随的,都将附带上这一条出借跟借用证券账号的罪名。
因为,这是之前众多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掩饰手段。
庄家手握上万账号,叱咤风云的一幕已经成过往云烟了。
对普通人来说,
首先,要做到不操纵市场、不内幕交易、不从业人员炒股。
其次,不随便借用别人的账号,或者出借账号给别人。
自新《证券法》公布实施后,证券公司的销户数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查查,这应该是满有意思的市场反映。
综上所述,帮家人打理股票账户,不违法。
以上。
发现还有很多的人对代客理财有误解,在这里我再补充一下,仅仅是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代客理财不违法
代客理财不违法
代客理财不违法
请问,那里有法律依据说到代客理财违法了,委托理财违法了?
并没有。
《证券法》仅仅针对了借用账户,和出借账户本身。
这借用账户,和出借账户,应当如何界定,是根据资金来源,或者是资金用途?这个有待细则定义以及划分范围。
资金用途,假定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很容易判断为出借账户,那么使用账户的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会有相关的判刑或者罚款。
你不是使用账户的人,仅仅为出借方,那么就要承担这个出借账户的罪名,罚款50万以下,这就是《证券法》的规定。
这个规定,从出借方来讲,会让人多出借方不再愿意出借账户给别人,这可以减少坐庄、操控市场、老鼠仓的行为。
代客理财或者委托理财,这个假如被法律规定为违法行为,那么银行理财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信托公司、保险理财、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都将无所适从!
因为,
《证券法》,将与《信托法》、《合同法》,发生严重的冲突。
所有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本质上,都是属于委托关系,都是代客理财,或者委托理财。
居于老鼠仓、不能公平对待投资人等有罪推论或者规避其风险的管理,可以从法律上规定证券从业人或者基金从业人员,不能开户炒股,或者私用家人账号炒股这个可以理解。
但不是所有人,都不能从事代客理财或者委托理财。
这一点,也是应当明晰。
同一个IP不能登陆多个账户,这个就匪夷所思了。谁搞的这个玩意?
有人醉驾,就把马路堵上,只留一个单行道了?
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有过度监管的嫌疑,证券公司也有瞎规避风险,胡乱指导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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