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正文

金融报道|保险资管公司迎新规:明确股东资质要求 取消外资险企持股上限 外资保险资管公司招聘

2023-07-26 02:27:19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近日,市场规模达到19亿的31家保险资管公司迎来了监管新规。

1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就保险资管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经营原则等问题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这是自2012年之后,监管层首次修订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但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亟需修订完善。”银保监会发言人公开表示。

提高股东资质 内部治理、外部监督“双管齐下”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通过接受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末,市场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

作为手握重金的资管公司,制度化的约束始终是关键。

2004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在2011年、2012年,《关于调整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规定先后印发,三者共同构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并运行至今。

财经网金融梳理发现,对比旧有的规定,《意见稿》不仅对公司的规章治理、风控管理均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定,同时还加强了违规约束,从公司的内部治理和监管层的外部监督两头“双管齐下”,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审计和内控外部审计,同时新增保险资管公司对子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新规主要锚定股东资质审核,对普通股东及发起人资质都作主明确规定,同时设立负面清单,限定7项禁入门槛。

依照新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需满足“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良好、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等7项条件。

而公司发起人则需再满足“持续经营5年以上、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末总资产合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等6项条件。

不仅如此,在新规中,监管层还拟定负面清单,设立了7项禁入条件: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或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

值得一提是,财经网金融注意到,新规还通过禁止代持、设定股权转让限制和新增禁入条件等加强保险资管公司的股权管理,明确其“长期保值增值”的企业目的,鼓励股东深耕资管领域。

依照新规第十二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持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同时,在股东义务中,新规要求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除股东资质的限定外,新规对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也进行了全面增补。

例如,新规第六十九条就对加强了对涉及经营风险的企业风险准备的审核。

保险资管公司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其因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新规限定,资管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若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则可以不再提取,同时,该项目需要纳入年报,交银保监会审核。

最后,在违规约束方面,《管理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进行增补。

如对财务监控方面,新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银保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整改。

若财务状况未明显改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松绑”外资险企 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

除去细化公司治理章程,加强监管外,此次新规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对外资股东的“松绑”。

一方面,监管层“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举措,在新规中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另一方面,新规将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在股权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

银保监会发言人曾公开指出,此举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财经网金融注意到,伴随着金融行业政策上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近几年,外资险企已在中国市场有所布局。

据财经网金融不完全统计,自2023年后获批建立的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4家有外资股东入场,其中,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是在今年1月末获批筹建,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管公司。

年内,除去保险资管公司外,也有不少外资险企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加码中国市场布局。

其中,北美洲安达向当代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人福医药、天风证券收购其所持华泰保险股权,“安达系”实现控股华泰保险;凯林再保险瑞士拟收购其余两位股东股权,成为信利再保险中国唯一股东;11月,中德安联人寿宣布已获监管批复,同意中信信托将其所持中德安联人寿49%股权转让给安联中国保险控股,中德安联人寿成为中国首家合资转外资独资的人寿保险公司。

近一周,在继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之后,监管层进一步放开对中保险中介机构中外资股东的限制。

12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同时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