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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股东借款”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债券和信托哪个好一点呢知乎

2023-08-12 06:49:30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发放“股东借款”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有没有发现最近很多项目,“资金用途”悄悄发生了变化?

以前是:

信托项目募集资金XX亿,用于向XX发放信托贷款。

现在比较流行的是酱紫的:

拟将XX万用于受让XX公司百分之XX的股权,剩余资金向XX发放股东借款。

估计是信托公司受制于越来越大的压降“融资类”的压力,想把项目做成投资类的,这也是常见的明股实债的办法。

这种项目中,股权部分一般就是个象征性质,花一点钱买个股东身份;大头在后面,原先是“发放信托贷款”,现在改成了“发放股东借款”。

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向股东借款的,这里面的会计问题我们不去管它;但就性质上而言,股东借款也是借款,仍然属于债权,不会因为加了股东就变成股权。

放心了?NO,不会这么简单,否则我扯这个干啥……

先明确一下,股东给公司的借款,形成的是“股东债权”;而以前的普通信托借款,形成的是外部债权,或者叫普通债权。

假如融资企业安安稳稳,正正常常运营;或者哪怕一时流动性紧张,后来又能还上,这种情况下都没啥问题。但如果这个融资方点儿背,一不小心走到了极端情况,进入破产清算,情况就有点不同了。

1939年,美国司法界形成了一个“深石原则”,大白话版就是: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如果被认定符合某些条件,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这里面的“某些条件”,核心是法院认定股东的某些行为,对普通债权人产生了不公平的效果。

不过,这毕竟是美国的法律;在咱们国家,“深石原则”没有在《破产法》中明确出现,此前基本默认股东债券和普通债权权利平等。

但2015年,最高院公布了一个“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首次明确:

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不能与其它外部债权处于同等受偿顺序。

这个案例被视为中国版“深石原则”的源头。但是,要看到这个案例有个前提,即有债权的股东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法院认定有过错的情况下,假设两个信托,一个是“普通贷款”,一个是“股东借款”,融资方资不抵债时,就要先偿还普通贷款,哪怕这个“股东借款”早于普通债权到期。

实践中法院究竟怎么认定股东是否有过错,目前没有看到特别权威的分析,有人统计了7个案件,3个法院判受偿顺序相同;还有4个判的是股东债权劣后。

这是做这类股东借款项目,可能需要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风险。

但是,有必要强调的是,这种风险仅发生在极端情况——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所以如果真的做了这类项目,不必过于紧张,实际上也是常规操作了。

还有,即使股东债权的认定可能会受影响,但是跟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没有关系,即项目下的抵押物等,如果足值、流动性高,处分后还是可以把钱拿回来,可能这类项目中,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就非常重要。

当然,最安全的仍然是——远离可能走到破产的融资方。

来源:大话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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