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按对赌协议诉求公司以本金加利息回购股权,法院是这么判的 债券基金利息是本金加利息一起滚动吗
原标题:投资方按对赌协议诉求公司以本金加利息回购股权,法院是这么判的
文/张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投资对赌
在投资纠纷中,对赌协议和股权回购相伴相生,所谓“对赌协议”,主要是指股权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对未来一种不确定情况进行约定,根据约定条件成就与否,在投资方、创始人、目标公司之间进行股份或金钱的补偿,类似于股份期权。投资合同中会就对赌涉及的回购进行定价,最常见的一种约定就是“投资款本金加一定的年化利息”。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审结的案件就是如此,投资中心与A公司及B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第三条约定:“1.各方同意,如果截止2017年12月30日A公司仍未实现在国内上市,则投资中心有权要求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股份,回购价格为投资中心增资的投资款总额1200万元加上18%的单利年息,投资款支付之日至A公司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2.B公司同意,如A公司不能履行回购,则B公司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收购投资中心持有的股份,……”。A公司一直未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笔者代理投资中心起诉要求AB公司回购。
一审法院认为,投资中心按约支付了120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中心有权要求A公司以1200万元加上18%的年息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是各方为投资中心投资A公司的退出安排,没有实质改变A公司的资本状况,而18%利息,属股权溢价,各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支持了A公司支付投资中心股权回购价款16750000元,B公司连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协议有效,投资中心有权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A公司回购。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前述规定,如履行股权回购约定,A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后方可履行回购约定。A公司并未启动减资程序,投资中心回购的请求不应支持,遂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投资中心的请求。
特律师解说
特律师解说:
非常遗憾,笔者代理的投资中心二审败诉了。一审时,最高院的《民商纪要》尚没有出台,对于目标公司要不要承担回购,各个法院认识不一。二审在去年的12月底判决的,是在《民商纪要》出台之后,判决结果是和《民商纪要》第5条吻合的,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这也告诉投资者,在与未上市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对赌中,要按照公司法的回购规定来,特别是第177条。进一步的, 减资的话是需要公司股东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投资者基本不可能单方启动减资程序,所以,投资方要重新思考如何安排退出方案,如何安排,可以请专业人员帮助设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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