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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全方位解读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流程

2023-08-18 09:57:31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全方位解读

4、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二)备案材料及信息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信息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在具体要求上,一是2018年下半年开始,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基金业协会反馈要求就存续的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二是2023年年末中基协产品备案新规发布后,在AMBERS系统中产品备案板块进行了更新,主要集中在基本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者信息等页签下。三是系统还更新了备案承诺函、新增了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配套备案新规落实。

(三)备案上传及填报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8条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是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型。主要投资方向应该与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一致,与其基金类型、投资类型相对应,其说明具体投资方式,明确投资标的。二是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是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认真阅读《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和系统提示,保证所上传材料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内容一致,并上传私募基金备案承诺函、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实缴出资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且保证签章齐全。

(四)禁止投资的范围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 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五)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结合私募金投资运营实际,及时报送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情况及清算信息,按时履行基金季度、年度更新义务,发生如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包括: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的;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的;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按时履行季度、年度或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超过2次,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需要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六)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管理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有效防范私募投资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不得在不同私募投资基金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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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总体流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填报,提供要求的资料,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第12条规定,私募基金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反馈。同时第13条规定,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集齐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9条规定,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底。具体流程节点如下:

(一)选择基金类型

在目前的基金业协会备案系统中,拟备案的基金必须在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类型中选择一种备案,选择的标准是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不允许基金合同对证券、股权两类投资方位都同时予以约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经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另外,在实务中,有的基金产品拟投资于挂钩证券(股票)资产的场外衍生品(如收益互换类产品),该产品在选择基金备案时,建议备案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广义证券的含义,衍生品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视为证券,此类场外衍生品挂钩的标的资产是证券,相当于基金间接投资了证券,因此,此类产品不能备案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二)确认管理人信息

确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三)填写基本信息

这里的业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既募集也投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又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募集方式可以是管理人直销加第三人代销)。二是只募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募集,并聘请其他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三是只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完全由代销机构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

为落实2023年年末出台的《备案须知》新规,在填写基本信息的环节中,新增了是否通过SPV进行投资的选项。如果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四)填写结构化信息和杠杆信息

结构化私募金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和收益分配保障,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另行约定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私募基金,不属于结构化私募基金产品。

(五)填写募集信息

填写募集相关的具体信息。

(六)填写合同信息

填写基金合同的具体信息。

(七)填写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需填报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相关信息,托管人主要联系人需填报姓名、座机、手机、邮箱等基本信息。契约型基金在在此环节填报时,如果未选择托管,则会弹出系统弹框提示——“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如果“托管”选否,则需要完成填报“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需要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进行说明,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约定了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八)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

在本环节应当注意的是,投资经理/投资决策人应当为在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人员(非合规风控负责人)。

(九)填写投资者信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投资者设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穿透要求,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需要核实其是否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需要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企业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即,非在协会备案的合伙企业需要穿透核查,并填报二级/三级投资人信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23年版第1条第六款规定,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弹框提示不能提交备案申请。在投资者信息页签,如果私募基金产品没有外部投资者实缴出资(如只有员工跟投的),会被系统弹框提示,要求“首轮募集结束之后再提交备案”。同时,此处的系统红字提示,也已经同步更新了产品备案新规第1条第七款要求,即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十)相关附件的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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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

一是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23年版第1条14、15款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 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是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2023年年末的AMBERS系统更新过程中,增加了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的选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中如选“是”,需在文本框中详细描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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