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正文

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的契约当事人包括哪些内容

2023-08-19 12:29:42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

案例1:(2023)津01民终3107号——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彭卯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件事实】彭卯华作为投资人与端盈投资(管理人)及案外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签署国金端盈-互联网体育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后因端盈投资拒不向彭卯华披露基金运营及投资情况,彭卯华向法院起诉请求复制基金成立至今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投资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终3107号深圳市端盈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彭卯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主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可以反映出,《基金法》借鉴了《信托法》里信托的功能、原理,吸取了《信托法》的部分法律资源,但却具有鲜明的个性。 基金与信托的意义有某些类似,都含有“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管理和运用”之意。因此,二者在使用上经常互相代替,但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 信托是基金存在的基础,基金仅仅是基于信托而产生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比基金使用范围更广泛,目的与表现形式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