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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交易磋商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和法律注意 外汇期货交易流程包括哪些环节和内容呢图片

2023-08-21 06:37:44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交易磋商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和法律注意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进出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

磋商的内容,全面地来讲,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所有条款,即合同的标的(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与支付条款、交货条件(运输、保险)、预防与解决争议的条款(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在实践中,为简化磋商内容,提高磋商的效率,降低磋商成本,往往在进行正式磋商之前,先就一般交易条件与对方达成一致。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件(如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规定)

2.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品质的机动幅度,分批装运,保险险别等)

3.各别的主要交易条件(如通常的包装方式,付款方式等)

一般交易条件可以印在合同的背面或合同正文的下面,也可单独印制成文,提供给可能的客户使用。一般交易条件的法律效力同其它交易条件一样,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询盘,又称询价,指买方为购买商品或卖方为出售商品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其它交易条件,或者可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一般情况,由买方询盘多一些。

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交易的必经步骤。但是询盘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所以,被询盘人应对接到的询盘给予重视,及时进行适当的答复。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叫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做出的,但也可不经询盘直接向对方发盘。

发盘的特点是,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盘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随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发盘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订约意旨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1)发盘的全部内容是明确的;

(2)发盘的各项条件要完整;

完整的交易条件,一般认为应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付及支付几个条件,但是,按《公约》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既为十分确定”。

(3)发盘内容要无保留

发盘应是终局的,没有限制性条件。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建立合同关系。

(4)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一般应有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

1.明确规定有效期

⑴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⑵规定一段接受时期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3.口头发盘的有效期

《公约》18条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三)发盘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既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四)发盘的撤消

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英美法规定,发盘在被接受前可被撤消,既使发盘规定有有效期,该发盘对发盘人也无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如支付一定金额或给付一定物品。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生效后不能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公约》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消,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撤消:1.发盘规定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不可撤消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这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这种信赖采取了行动。”

(五)发盘的终止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之前进行了有效的撤消。

4.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三、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又叫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做出的新发盘。

进行还盘时,可使用‘还盘’“COUNT-OFFER”,但一般仅将不同意的交易条件通知对方,就意味着还盘了。

四、接受(ACCEPTE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卖方或买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公约》18条规定:“被发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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