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上证发〔2015〕17号
各期货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从事本所市场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以下简称“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为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维护股票期权及证券现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规则》规定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资格和股票现货经纪业务资格,通过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获得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的期货公司,同时获得本所证券现货交易参与人资格,并通过在本所开设的交易单元,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比照本所开展证券现货经纪业务的会员,适用本所证券现货相关业务规则,但有关会员资格与会员权益的规定除外。
三、期货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以外的其他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期货公司开展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建立指定交易关系,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制止客户进行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以外的其他证券现货交易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除遵守本所股票期权及证券现货相关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所用技术系统应当持续符合本所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设由分管期权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业务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三)设合规、业务、技术与综合管理等业务联络人,并根据业务代表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四)发生重大业务风险、重大技术故障和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五、期货公司及其客户在股票期权业务中发生违规情形的,本所根据股票期权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期货公司及客户在相关证券现货业务中发生违规情形的,本所根据证券现货相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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