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导师口中的“三类股东”到底是啥?简析“三类股东”的前世今生 什么是信托契约型基金
原标题:创投导师口中的“三类股东”到底是啥?简析“三类股东”的前世今生
2017年12月9日,前海创投孵化器承办的“工信部企业经营管理骨干人才培训项目(创投方向)”,清科创智•前海创投班第一期下半期在深圳正式开课,产业界、投资界资深大佬到场分享行业投资机会与创投知识干货。
这次,有几位导师,不约而同的谈到了“三类股东”,那“三类股东”到底是什么呢?这里,小编把几篇文章整合一下,以便大家参考。
什么是“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指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是近些年在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独特现象,无论是A股IPO、新三板还是A股重大资产重组,均能看到其身影。“三类股东”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人中含有“三类股东”的企业。
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一种类信托的私募基金,由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对虚拟实体的基金进行管理,并由托管人对资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备案机构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般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机构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一般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发行管理。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计划的备案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发行管理信托计划。
在IPO审核中,“三类股东”和一般股东有什么区别?
“三类股东”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以及该等特点与A股上市规则一定程度的冲突,使得其在A股IPO中受到特别关注,甚至是被否的主要原因。
根据《信托法》的表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三类股东现实中对外开展业务确实需要以管理人身份,比如进行工商登记时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义进行,根据过往IPO案例,这类代持关系除了披露外,还需要还原,但是资管计划显然难以还原。
相较于公司、合伙企业等法律实体,“三类股东”的存续时间通常不长。由于“三类股东”所持股份登记在其管理人名下,“三类股东”实际投资人进行份额转让时,通常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根据《企业改制上市三十问》的规定,“对于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企业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若 A股IPO涉及“三类股东”,可能会因“三类股东”相关的资产计划存续期届满或实际投资人份额转让等情况面临股权不稳定的问题。
目前尚无“三类股东”可直接持股的案例或法规依据,但间接持股已有个案A股成功上市,如长川科技(股票代码:300604)、碳元科技(股票代码:603133)、常熟汽饰(股票代码:603035)、中原证券(股票代码:601375)等。根据对现有案例的整理,从监管机构的反馈问题主要集中在:
1.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展开全文2.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3. 发行人股东资格的适格性;
4. 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稳定;
5. 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
基于对现有案例的整理,针对上述反馈问题,回复思路通常为:
1. 披露穿透至最终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图;
2. 说明“三类股东”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3. 披露“三类股东”实际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核查其出资来源、是否由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4. 根据最终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等情况发表“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意见。
虽然说三类股东的特殊性,在IPO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也让所有拟IPO企业的上市之路困难重重,但既然没有明文规定三类股东投资的公司不能上市,那就意味着在未来三类股东的境地还是有可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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