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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可转债涨跌幅限制规则汇总 股票基金怎么区分涨跌幅度和跌幅的呢

2023-08-24 09:35:46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股票、可转债涨跌幅限制规则汇总

二、哪些情形下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1

深市主板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17条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

创业板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2.1条的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3

沪主板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3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2)增发上市的股票;(此处指公开增发,案例详见玲珑轮胎2023年12月8日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4

科创板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等于股票交易价格无上涨或下跌之限制

虽然某些特定情形下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但若规则对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进行限制,或存在盘中停牌制度,则股票交易实质上仍存在价格限制。

1.沪深主板新股上市首日

如针对沪深主板新股上市首日的股票交易,根据《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54号)的规定,深市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亦规定沪主板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由此可见,沪深主板新股首日股票交易价格上限为发行价的144%,下限为发行价的64%。

2.沪深主板其余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情形

深主板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3条,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范围为前收盘价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此外,针对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深交所还制定了临时停牌制度,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3.4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深交所可临时停牌至14:57。由此,对于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而言,假设前收盘价为100元,那么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的最高申报价格为900元,假设开盘价即为900元,则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达到900+900*20%=1080元时,深交所将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在尾盘集合竞价阶段,首先对停牌期间的委托进行成交,最高价格为1080+1080*10%=1188元,集合竞价的最高成交价则为1188+1188*10%=1306.8%。即该类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其最高涨幅为1206.8%,最大跌幅尚无相关限制。

沪主板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5、3.4.16条,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针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同样制定了临时停牌制度,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上交所可实施临时停牌,首次停牌30分钟,第二次停牌直至14:57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由此,对于此类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其最高涨幅为1206.8%,最大跌幅为67.6%。

四、退市整理期、还原上市地位首日的特殊规定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4.5.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沪深各板块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无需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5条,3.4.16条对股票交易申报价格的要求,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亦有所不同。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2.2.14、12.7.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九条,科创板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还原上市地位首日不设涨跌幅。

创业板暂无类似规定。

第二部分:可转债

一、可转债属于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品种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3条条,沪深交易所对股票、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转债并不属于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二、可转债临停制度对交易价格的限制

和部分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类似,可转债因存在临停制度,在实际交易中仍存在价格限制。

1.深市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3.4条的规定,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依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23〕579号),可转债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由此可见,可转债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达到130元的,将一直停牌至14:57,而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首先会对停牌期间的委托成交,该阶段申报价格及成交价格不得超过130+130*10=143元,而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价将不超过143+143*10%=157.3元,以此类推,可转债上市首日最低成交价为56.7元。按照前述规则,前收盘价为100元的非上市首日可转债最高成交价为157.3元,最低为56.7元。

2.沪市

根据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4.15、3.4.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8〕62号)第三、四条,可转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可转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上交所可实施临时停牌,首次停牌30分钟,第二次停牌将直接停至14:57,如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将直接触发第二次停牌。

由此,可转债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达到70元或130元的,将一直停牌至14:57,但与深市不同的是沪市可转债交易无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因此理论上无法预测交易价格上限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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