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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三板股转交易中,只签股转协议,未参与经营,构成明股实债(附"实股+实债"裁判规则) 信托 差额补足 代持股东

2023-08-27 23:57:17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典型案例:新三板股转交易中,只签股转协议,未参与经营,构成明股实债(附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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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股权融资纠纷中常见的交易模式是投资人通过增资或者受让股权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取得股权,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回购股权,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投资人通常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名股实债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处于股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之间的模糊地带,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就是某种股权融资模式在法律上是否应认定为债权融资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不一致。

裁判要旨

投融资双方约定投资方享受固定收益,不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决策,目标公司到期无条件回购股份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非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8年3月29日,姚某与A公司、余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L公司的股权以40万元转让给姚某。并约定双方为一致行动人。若L公司被收购或启动IPO上市,姚某获利退出,否则姚某有权请求A公司、余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2018年3月29日,姚某与A公司、余某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姚某受让的股份可以要求A公司、余某在2023年3月30日无条件回购。

三、2023年3月27日,姚某要求A公司回购其持有的L公司股份。A公司答复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回购金额总额为56万元。

四、后A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回购款,姚某以A公司、余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转让款及利息。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A公司、余某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六、A公司、余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符合明股实债的特征,真实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A公司、余某按借款本金为40万元,年利率24%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海金融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第一,双方不期望股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发生,股权投资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姚某和A公司虽然表象上具有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但并未约定股权交割时间和变更登记的履行时间,并在可以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违规选择股权代持。

第二,姚某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在重大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二者为“一致行动人”,且就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需征得A公司同意。

第三,双方约定了固定收益。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确保了姚某40万元本金不受损的前提下还能获得16万元固定收益。综上,二者之间符合明股实债的法律特征,系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1.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与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根据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为股权投资协议,但是双方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或差额补足条款,目的是保证投资人在未来固定期限内保本保收益,这种约定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无关,因此被法院判定为债权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2. 除了参考投资收益与经营风险承担,还应当考虑投资人是否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如果是股权协议,投资人通常会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公司的财务、人事等事项。如在(2023)浙民申3718号民事裁定书所述,即使双方约定投资方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只派驻人员进行监督,但是实际上投资方派驻财务人员掌握了目标公司重要印鉴,也被法院认定参与实际经营。因此,对于该点的认定不只是根据协议内容判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法律关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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