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信托公司股权征求意见:股东资质、股权取得等有了新规 保险金信托产品哪个公司有资质的可靠性高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借鉴并沿用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股东穿透监管、股东分类管理等良好制度实践,以问题为导向、“三位一体”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第一财经记者梳理6大看点。
第1看点、股东资质:金融产品持有持股不超过5%
《暂行办法》称,成为股东的资质为: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其他规定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另外,对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件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另外,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频繁变更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逃废到期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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