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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三答丨读懂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新规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3〕54 号,以下简称“...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范围

2023-09-09 21:41:18 互联网 未知 股票

三问三答丨读懂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新规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3〕54 号,以下简称“...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163658851)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3〕54 号,以下简称“《新规》”),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熟悉险资投资的同仁不难发现,“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并非首次提出。早在 2018 年 10月,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 号,以下简称“79 号文”)进行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股权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即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建立“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其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股权办法》公布至今已两年有余。不过,在金融去杠杆的大背景下,《股权办法》正式稿始终未能公布。

《新规》的调整范畴并不等同于《股权办法》。对《新规》的公布和实施,不应作“监管放大招,全面取消行业限制”等过度理解。惟有立足于《新规》原文,结合实务经验,方可读懂监管本意。笔者将以“三问三答”,厘清《新规》核心内容,以供参考。

《新规》项下的投资主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结合 79 号文第 38 条,符合特定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方可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根据《新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被一并统称为保险机构,未明确相关特定条件。审慎起见,我们倾向于认为仍应遵循79号文第38条相关规定(详见下文),方可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

根据《新规》,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资金性质应当为自有资金和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其中,自有资金指保险机构本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复杂多样,为了更直观地呈现,笔者梳理如下图:

图表1  保险资金运用

《新规》规定,财务性股权投资限定为直接股权投资,且为非重大股权投资。

1. 直接投资股权: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

2. 非重大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

此处关联方的认定应当符合银保监会去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3〕35号)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图表2  保险公司关联方认定

《新规》明确指出,停止执行79号文、《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以下简称“93号文”)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1.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类似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一)项以及第26条相关规定,《新规》规定被投企业应当首先符合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2.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一致,《新规》对被投企业同样有着类似的基本要求。

根据《新规》,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被投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本条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一致。

2.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未见正式稿的《股权办法》中存在类似要求,而79号文中未有直接规定。受限于本条规定,在尽调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被投企业最近三年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发债等融资兑付情况、涉诉讼/仲裁情况等。

3.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一致,《新规》同样对被投企业有着类似要求。不过,“大量流失”、“重大不利”的认定难以量化且存在一定解释空间,具体应当与监管沟通意见为准。

4.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新规》在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三)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要求。

5.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一致,《新规》同样对被投企业提出了禁止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的要求。

6.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被投企业与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如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可作为除外情况豁免。需要注意的是,未见正式稿的《股权办法》和《新规》均无指出关联关系可通过前述方式直接豁免。可见,前述豁免方式能否得以继续执行尚存不确定性。受限于保险机构须向银保监会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如涉前述关联关系,建议提前与监管取得充分沟通。

7.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8.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新规》负面清单第7项及第8项与79号文第1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类似,对被投企业所属行业有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要求。

9.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新规》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16条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不得直接从事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10.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新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前述第1项和第2项限制。换言之,虽然被投企业存在“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和/或“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但在债转股项目中不受此限。

《新规》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直接投资股权有关资质条件,完善内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禁止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进而,保险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妥善履行拟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及监管报告程序。

2023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详细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要求,其中即包括对于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详见45号文附件3相关规定)。

此外,关于保险机构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还应当符合79号文第9条(针对保险公司)、79号文第38条(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符合59号文第一条第1项(针对保险公司)调整后的财务指标。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专职投后管理的人员不得少于1人;

(五)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图表3  保险机构相关条件要求

1.内部审批

《新规》明确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明确拟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和主要条件,加强项目论证和风险管控,并报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2.监管报告

根据《新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非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结合79号文第31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述材料:

(1) 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2) 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3) 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4) 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5) 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6)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今年第三季度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达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1]。《新规》落地,开放了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进一步从制度和规则层面引导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体现了当前监管积极引导险资秉承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原则,为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持续深化改革,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法规体系也日趋完善。近期,笔者也将重新全面梳理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并汇编成册,以供交流和参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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