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与股票收益权融资纠纷裁判规则 信托受益权和收益权一样吗为什么呢
三、信托公司以委托人认购信托单元的资金受让股票收益权的,股票收益权也属于信托财产。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东方高圣按照涉诉两份《信托合同》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长安信托的112031000元资金,因世欣荣和公司和长安信托、东方高圣均认可其属于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故本院对该112031000元资金属于受托人长安信托获得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因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入信托财产,而长安信托以上述资金从鼎晖一期、鼎晖元博处受让涉诉股票收益权系运用信托财产,故世欣荣和公司主张长安信托因此取得的涉诉股票收益权亦属于信托财产,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终19号,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v.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信托合同纠纷案。
四、 信托受益权质押有效。
裁判要旨:三被告签订《欠款偿还协议》《质押协议》以信托受益权设立质押。原告要求确定《欠款偿还协议》《质押协议》质押条款无效,理由之一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信托受益权不能成为质押物。本案中,杭州中院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以及《信托法》第47、48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认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属于信托受益权的一种,归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案涉协议或条款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案件来源:吴某与陆某、何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845号。
五、 公证处可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
(一)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
(二)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法院认为,长安信托(受让方)与志高实业等五方(转让方)分别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承诺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时,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且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公证处向当事人送达了《核实函》,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转让方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和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来源:山东高院(2014)鲁执复议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长安信托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
综上,当事人以信托收益权和股票收益权为载体进行融资,均是合法有效。
作者信息: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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