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风险复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典型案例 在不少金融机构中,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已经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巴塞尔...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风险像什么一样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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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金融机构中,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已经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是当前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操作风险可以分为由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
一、内部欺诈类风险案例
※银行董事长越权插手违法放贷7.2亿
【案件综述】
本案的两名当事人,此前均任职于x市F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银行”)。该行是J银行在2012年11月6日发起成立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J银行持股20%,其他自然人占股80%。
2015年5月,F银行时任董事长刘某栋,将其好友韩某巍介绍给时任该行行长的张某忠,并指使后者发放贷款。
裁判文书显示,据当事人供述,刘某栋此前曾在韩某巍的公司当经理,担任F银行董事长后,主要负责宏观管理、规划发展方向、考核、组织董事会会议、业务审批、人员聘用。而张某忠于2013年被聘任至F银行担任行长,负责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行使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
张某忠在了解情况后,向刘某栋反馈称,无法办理贷款,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借款人不是古交籍人员,在古交也无产业;二是发放贷款金额过大,不符合该行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的规定;三是此笔贷款没有可控担保;四是借款用于倒贷不符合规定。
但刘某栋利用其董事长身份,无视法律及F银行相关规定,强行要求张某忠等发放此笔贷款,并威胁张某忠“资金我组织,我组织回来的资金我使用,都是短期贷款一个月,其他的你都不用管了,我跟行里股东都沟通了,你也得签字我审批往出放贷款就行了”、“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
张某忠表示,自己因为害怕被丢工作就对此予以默许,“最后刘某栋亲自拿着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找我签字,我迫于无奈就亲自签字了”。
违法放贷7.2亿 造成1.2亿不良
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张某忠等人明知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等规定,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主体、事由等不进行任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不进行调查核实,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没有进行调查和追踪监管,也没有落实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最终没有通过审贷委员会决议。
虽然有各种不合规,刘某栋、张某忠仍安排工作人员制作贷款资料、贷款合同等文书并发放大额贷款,在支付大额贷款时,又违规使用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同时使用韩某巍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刘某栋还违规给上述贷款做担保人。
手续“完备”之后,F银行当月就违法向韩某巍的亲戚、朋友、雇员等六名非古交籍人员发放了借名贷款共计1.1亿元,这些贷款实际上是供韩某巍使用,贷款期限一个月。
上述贷款到期时,F银行监管人员对贷款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也未向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报告。贷款到期后的几个月中,在刘某栋、张某忠的安排下又进行了多笔倒贷,经调查发现累计倒贷23笔,贷款金额达7.2亿元。
2015年11月,上述贷款形成不良和逾期,金额共计1.2亿元。F银行向晋中银行申请资金紧急救助,资金到位后,刘某栋为掩盖问题,又安排柜员将晋中银行存放于古交F银行的1.2亿元“同业存款”抵充了上述贷款的不良。
2015年12月底,晋中银行发现问题之后成立了临时工作组。为填补窟窿,刘某栋代韩某等四人冒名贷款1.2亿元,将此笔贷款资金又冲回到晋中银行的同业存款内。
刘某栋和张某忠于2015年12月31日被解除职务。2016年6月,晋中银行选派行内职工雷某担任F银行董事长兼行长。经该行后续一系列讨论决定,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支付大额费用及利息,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年。2018年9月30日,又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法院调查时,上述贷款仍未实际偿还,造成了重大损失。
董事长、行长双双获刑
裁判文书显示,山西银保监局古交监管组认定,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F银行先后违法向韩某等6人累计发放贷款28笔,至2015年底尚有5笔共计1.2亿元到期未收回。
对此,原山西银监局对F银行罚款20万元,对原该行董事长刘某栋处以“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行长张某忠处以“取消任职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监事长胡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对信贷员申某等进行内部问责。
2023年3月,刘某栋、张某忠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栋、张某忠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二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刘某栋作为F银行董事长超越权限,指使该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张某忠在涉案贷款逾期后积极向主管单位、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诉前保全的为挽回损失起到了积极作用,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栋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某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延申】
实际上,本案中的借款人韩某巍,曾在多家银行进行过贷款诈骗。
山西省高院此前作出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间,韩某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的多家空壳公司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诈骗晋中银行、安宁支行、榆次农商行、金三角支行、左权农商行、左权城关信用社、F银行的贷款。他共实施贷款诈骗17次,金额达2.5亿元。韩某巍将诈骗的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利息、及进行个人消费等。
经审计鉴证,韩某巍用于贷款的其中两家公司的财务报表数字与实际数字差异极大,其余公司实际上更是没有记录经济业务的账本、凭证等财务资料,没有正常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资产,贷款财务报表数据失真。
2015年11月,韩某巍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2017年7月21日,他被警方逮捕。
韩某巍因犯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被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韩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七家银行的损失合计2.5亿元。2023年1月,山西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风险点评】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也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发放贷款时不审查或不认真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了经济损失。
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将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标准改为两个:一是数额巨大,二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张某作为贷款管理人员,未严格调查贷款用途、借款人偿还能力,违法发放贷款,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行为,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明知,而对发放贷款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该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涉及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其中法律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行政法规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行政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所施行的单方面的决定和处理。国务院发布的命令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国务院发布的决定是指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损失认定。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文件,在违规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认定上,按如下标准执行: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损失的具体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银行采取了合理的补救措施,最终确认无法收回的,即应认定为已造成了实际损失。
违法发放贷款罪行为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已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即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也无论行为人发放的担保贷款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只要其贷款行为与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不符,且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风险防控】
提高法律意识,认清内外部形势。目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流程、担保方式、借款用途、利率、资产负债比例等均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已经基本涵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各个环节。同时,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等文件,着力防范股权、资产业务、大额风险暴露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组织开展了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大力整治违法违规业务,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势已经形成。
持续关注员工异常行为表现。案件的发生事先都有苗头、有迹可循,特别是员工作案前后,往往会有参与民间融资、炒股、赌博或高消费等异常行为表现。防控违法违规案件应从制度、系统、人员三方面入手,关键是抓好“人”的管理。应“充分认识、了解你的员工”,关注员工的思想行为动态,通过观察、访谈等方式,对重要岗位员工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排查,关注其是否涉及“黄赌毒”、过度举债、参与民间融资、在外兼职或经商办企业等异常行为。坚持“制度+科技”方式,搭建员工行为失范监控平台,始终把道德风险、违规操作、不负责任的虚假操作和“屡查屡犯”作为监控重点,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人员,情节轻微的,调离重要岗位,特别是与现金、印章、业务系统操作有关的岗位;情节严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问责处理。加强对账户、资金、人员的日常监控,对大额资金频繁进出的账户进行数据筛查和监控,做实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
重点关注以“业务背景真实性”为特征的风险。客观真实是贷款风险管理的生命线。应关注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柜面业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授权、检查等管理行为的真实性。应进一步完善真实性核查问责管理机制,严防虚假管理行为、虚假交易行为中暗藏的道德风险,特别是信贷业务条线,要提高风险敏感度,密切关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风险易发领域;加强业务真实性核查和资金流向监控,严防内外勾结骗贷和违法放贷;对发生案件或显现风险苗头的业务及环节,应举一反三,从技术及流程等方面查找原因,及时补救和改进。关注资金来源不明的业务、大额保证金质押等业务中潜藏的风险。此外,依托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务的冲击日益明显,应清醒地认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切实防止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应引导员工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诱惑;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从业行为;加大对违规违纪特别是跨越红线、突破底线行为的问责力度,从严处罚屡教不改、顶风违规和责任心不强、合规意识淡薄的行为人,对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从严加重处罚;深入分析金融系统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和监管处罚典型案例,及时编制警示教育手册,积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以案促改,远离金融犯罪“高压线”。
二、外部欺诈类风险案例
※骗贷3亿违规入股贷款银行•审核成摆设
【案件综述】
2016年12月至次年3月,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在YB农商行的“帮助”下,虚构财务数据从该行贷款3亿元,并入股该行成为第二大股东。2023年6月,一审法院审结认定,陈某犯骗取贷款罪,并因其他案件犯单位行贿罪等,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玄盛资本被判罚金70万元。此外,玄盛资本收取的合计2975万元股权分红、退股溢价款被依法追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再审。再审法院于7月底审结,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违规入股被发现
2016年,为完成二级监管指标,某农商行计划增资扩股,并在全国银行同业里公开通知了募股事宜。玄盛资本实际控制人陈某则在朋友的介绍下与该行取得联系。2016年10月,时任YB农商行行长李某出差深圳,与陈某在酒店碰面,在场的还有该行财务总监韩某等人。
“我告诉陈某入股条件,陈某答应入股,但要在本行贷款,我说入股后满足贷款条件就可以。”李某证言称。而相关证言显示,玄盛资本贷款、入股YB农商行这两个项目其实是一起办理的。
一方面,11月下旬,玄盛资本缴纳了1000万元入股保证金,而后转了2亿元给YB农商行,作为增资款;与此同时,玄盛资本又以深圳光大财富、深圳万安兴业、玄盛资本3家公司的名义在YB农商行及其旗下村镇银行合计贷款3亿元。其中,1.275亿元贷款用于入股YB农商行,其余贷款偿还入股资金2.1亿元中的部分款项,最终变相入股YB农商行。按照原定计划,玄盛资本应出资3.375亿元认购YB农商行增发的1.35亿股股权。而韩某在证言中透露,玄盛资本最终的实际入股资金中,只有3750万元是自有资金。
工商信息显示,2017年1月,YB农商行注册资本由12亿元增至16.35亿元。其中,玄盛资本认缴出资额为1.35亿元,占该行总股本的8.26%,为第二大股东。
玄盛资本的违规入股行为,并未逃过监管机构的眼睛,在股东资质审核阶段,公司未通过监管部门的要求。
但由于不能在短期内整改,陈某也拒绝同银行联系退股事宜,经协商,YB农商行向玄盛资本支付了2017年度红利2025万元,并在原有出资额基础上支付950万元增值及成本,玄盛资本在YB农商行股权由该行先行受让,待寻找到符合监管要求的优质股东,由监管部门审批后再行转让,三笔贷款也由YB农商行暂时承接,待找到符合资质的股东承接后,清偿贷款,存续期内的股权红利完全可以覆盖贷款利息。
“退股是和韩某谈的。最终以3.47亿元价格将股权转让,YB农商行支付我原始入股资金3750万元和溢价950万元,玄盛资本不用继续支付贷款利息,也不再享受分红,直到其他公司接走这部分股权,一起处分这3亿元贷款和股权转让资金。”陈某供述。
对此,一审法院、再审法院在2023年6月、7月均审结认定,玄盛资本骗取贷款后入股YB农商行,其获得的股票红利2025万元及退股溢价款950万元,均属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在这之前,当地银保监局已于2023年10月开出罚单,YB农商行因“该行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分别被罚款50万元。
但据YB农商行年报、工商等信息,玄盛资本持有的该行1.35亿股目前尚未完成股权转让。陈某本人则因涉嫌行贿罪,于2023年1月被留置,同年6月被逮捕。
【案件延申】
看似独立的入股与贷款项目,其实处处都在突破商业银行的风控规则。
据陈某交代,深圳光大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就是她本人,但股权由他人代持,也尚未展业。同时,陈某也是深圳万安兴业的实控人,“全是我个人出资”。此外,玄盛资本的会计兼出纳王某透露,3家公司贷款的材料都是修改过的,与实际企业数据不一致。其中,光大财富的数据完全是假的。也就是说,玄盛资本通过虚构关联企业财务数据,骗取YB农商行的3亿元信贷资金,并最终变相入股该行。
陈某自己也承认,贷款3亿元的手续不合规合法,贷款主体的公司存在股权关联,不符合贷款规定。而在这一过程中,YB农商行的相关风控措施流于形式,甚至“特事特办”、“尽快发放贷款”,帮助玄盛资本作假。陈某交代,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没有实际做过,“YB农商行是根据我提供的企业基本材料和别的银行给我做过的尽调模板做的”。陈某同时表示,她还让会计王某按照银行要求,修改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
“这笔贷款程序倒置,时间紧,没有实地核实企业提供信息的真伪,没有开贷审会就面签,本行股权质押向本行贷款违背监管规定。”负责YB农商行贷款管理的员工称。行长李某也表示,陈某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否真实,银行不好判断,贷款手续明面上符合规定,实际贷款两公司有关联,玄盛资本是本行股东,以股权质押给自己公司做反担保,我行在明知不符合规定情况下默许,没有严格审核就放款了。“审贷委员会开会时所有参会人员都知道这两笔贷款是用陈某入股的股权作质押,但行里为完成指标不影响业务开展,全体签字同意。”
2018年底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入股领到监管罚单。其中:
2023年7月,辽宁灯塔农商行因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关联交易贷款集中度超比例等问题,被罚款300万元;
2023年12月,安徽含山惠民村镇银行因员工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被罚款30万元;
2023年10月,延边农商行因股东以信贷资金入股、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被罚款100万元;
2023年1月,山西浑源县慧融村镇银行因股东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0万元;
2018年12月,因放松对入股股东的资格审查,导致股东以非自有资金入股;放松贷款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导致部分信贷资金用于购买本行股权,苏州银监局对江苏太仓农商行开出90万元的罚单。
【风险点评】
部分企业以非自有资金、信贷资金违规入股银行的行为此前屡禁不止。
一方面,企业这边用这种“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入股成本低,银行分红可能就能覆盖贷款利息了,而且有了银行股权,进行再融资也方便,甚至还能享受股权再转让、银行上市的溢价。而站在银行角度上说,也确实有些银行为了尽快扩大资本金规模,不顾股东结构的稳定性,引入一些不合规的股东。不过,2018年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部分银行的股权乱象得到较大改善,一些此前隐藏的问题(譬如违规资金入股、隐瞒关联关系、代持股份)得以浮出水面,推动了银行问题股东的清退、处置。
有些问题股东已经暴露出来,但因为银行股东较高的入股要求,找不到合适的接盘方,问题股权就得不到尽快处置,只能先限制这些股东的表决权。
【风险防控】
中小银行股东监管成为银行治理乱象的重点,也是未来中小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治理股东乱象、提升股东质量是确保银行业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控制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国内监管政策
2018年以来对银行股东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严格规范股东行为,防范银行的股东风险。
2018年4月12日,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要求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8年4月21日时任中国银监会就明确表示,要切实弥补监管短板,着力强化股东监管。强化股东资质审查、关联关系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强股东准入监管。强化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严禁不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2018年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从而说明规范银行股东行为已经进入到监管法规的范畴。其中最严格的意见是,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从而被认为对银行股东的最严格监管。
2023年下半年以来,金融委更是连续四次明确对银行的要求,并连续三次聚焦中小银行的改革和发展。
2023年8月31日,强调鼓励银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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