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发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黄金及其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
2.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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