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假黄金大骗贷:猫鼠一家的游戏 个人黄金质押贷款说法
掺假的黄金、被冒用的身份证、说不清的关联关系,在这场骗贷游戏中都是“通关”的“有力武器”,但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流程的“关卡”设置是否有足够的难度呢
2月2日,银监会发布“依法查处陕西、河南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通告称,经过立案、调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陕西、河南银监局依法查处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案件,对两地涉及该案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罚款5250万元,并处罚104名责任人。
一个利用假黄金骗贷的大案就此浮出水面。
骗贷暴露金融管理缺陷
看到银监会发布的这则重磅通告,赵振凯只是淡淡地说了句:“行政处罚在意料之中,刑事追责、追赃完损还不知道得等到啥时候。”
赵振凯所说的刑事追责,是指司法机关对通告中提及的质押贷款案件的涉案人员的处理——这起横跨豫陕两省、牵涉19家银行、涉及金额近190亿元的假黄金骗贷案,已在2016年5月被陕西潼关县公安局立案。
而赵振凯是这起刑事案件中最大受害方陕西省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潼关联社”)的代理律师。潼关联社被犯罪嫌疑人张青民等用假黄金骗贷累计超过110亿元。
“案件已侦查完结,准备移送审查起诉,但首犯张青民仍在逃,警方目前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远远不足以覆盖损失。”赵振凯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
在难以弥补的损失面前,受害方潼关联社等贷款提供者能够“独善其身”吗?答案是否定的,银监会直指,该案暴露出涉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存在诸多缺陷。
金砖里面裹着钨块
时间倒回到2016年5月初,潼关联社因一笔约2000万元的黄金质押贷款逾期而联系借款人张青民,但催款未果。
随后,潼关联社决定处置质押黄金,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黄金掺假。时任潼关联社理事长王续红便联系张青民的胞兄张淑民,希望张淑民帮忙张青民还贷,并告知张淑民妥善处理此事,可陆续将质押物置换成标金。
但很快,王续红“妥善处理此事”的想法就以张淑民、张青民的消失而落空。潼关联社遂有人用假黄金大额骗贷一事报案,5月15日,潼关县公安局以潼关联社被贷款诈骗立案。
据此前媒体报道,张青民办理贷款抵押给金融机构的假黄金,钨的含量占62%左右,黄金约占38%。金砖外表是标准金,里面则裹着钨块,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很难发现。
这些假黄金的制造者指向河南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矿业”)。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的博源矿业,注册资本9000万元,曾是灵宝市民营黄金冶炼业的龙头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成立以来历经多次股权变更,最初有张淑民、王学文、徐建波等6名股东,目前仅剩王学文和徐建波,但董事长始终由张淑民担任。另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显示,博源矿业因多起案件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是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
为何博源矿业股东频繁变更又官司缠身?知情人士透露,这与博源矿业的“原罪”有关。早在2005年,张淑民和王学文经长时间摸索,研究出了黄金掺假配方:将钨块放置黄金中间,即可骗过普通机器检测。依据这种方法,在博源矿业建厂之初,几位股东就开始制造假黄金到灵宝市的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套现,其间,恰逢黄金价格逐步走高,各个股东都收获颇丰。
但随着河南省各地银行监管日益严格,银行在质押黄金的检测上采用打钻检测。这一做法堵住了博源矿业使用假黄金从灵宝当地银行骗贷的门路,多个股东也因此退出骗贷行列。
股权变更后的博源矿业并未就此收手,而是将骗贷目标转向与灵宝相邻的陕西潼关。
事实上,以黄金产业带动县域经济的潼关才是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的首推地。据《陕西日报》报道,从2003年开始工商银行潼关县支行就开展了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由于推行效益显著,潼关县和邻县灵宝市的一些金融机构纷纷效仿,该业务得到迅速扩张。
面对潼关支持个人黄金质押贷款的宽松环境,张青民等人开始着手“搞定”潼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潼关联社彼时办理黄金质押贷款奉行凭借“人脉关系”,“只要潼关联社账面上有钱,就会有工作人员给博源矿业的股东们打电话,而他们贷款均使用借用身份证”。
据赵振凯介绍,仅在针对潼关信合的骗贷案中,张青民等人就涉嫌冒用400多人的身份证贷款。
骗贷是如何通关的
此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陆续又发现邮储银行潼关县支行、工商银行潼关县支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被骗贷。因从受害金融机构骗贷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均为张青民,这些案件已经并案处理,总涉案金额近190亿元。
另据此前媒体的报道,潼关联社原主任李春善曾在犯罪嫌疑人之一徐建波的公司任职。而记者在潼关联社曾公布的《关于黄金骗贷案涉案单位内部人员追责情况调查的汇报》中看到,王续红、李春善等8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银监会2月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王续红、李春善则被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潼关联社内部涉案人员涉嫌的罪名有违法发放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等。”赵振凯提道。
官方披露的最新信息则显示,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35名外部涉案人员。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涉案人员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为骗取贷款提供质押掺假黄金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副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
对于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行为,王海桥认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确属于盗用大量身份证件用于骗取贷款,与骗取贷款罪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处,但如犯罪嫌疑人与身份证件持有人串通或经其同意后冒用则不属于盗用;对于被借用身份证骗取贷款的,如身份证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用身份证的用途依然出借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帮助犯,应作为共犯处罚,反之则属于被冒用身份信息的受害者。
显然,掺假的黄金、被冒用的身份证、说不清的关联关系,在这场骗贷游戏中都是“通关”的“有力武器”,但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流程的“关卡”设置是否有足够的难度呢?
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一般的贷款流程,为了避免贷款审批时有过多的人为因素干预,会首先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建立贷款申请人的评估模型,并多次按照评估结果召开贷款审批会决定是否批贷。
“如果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能贷到款,直接说明这些放贷机构在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存在问题。”上述国有银行工作人员补充说。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起案件,银监会指出其涉及的1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贷款“三查”形同虚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款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缺位,部分基层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是押品管理严重失效。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质押物的检测及价值评估存在重大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业务开展盲目激进。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追求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户,不能穿透业务风险,部分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审批,重要岗位未形成有效制约,内控审计作用缺失。
反洗钱形同虚设
随着侦查的深入,潼关县公安局发现,张淑民将张青民从金融机构贷款诈骗所获资金,组织他人通过个人银行卡进行转移、拆分、混淆、过渡的方法洗钱,遂在2017年2月22日,对张淑民洗钱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显示,张淑民组织他人洗钱累计交易金额2764.07亿元,涉及639个账户,后将部分资金通过疑似地下钱庄完成境外提现,也有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矿山投资。
而张淑民等人能够顺利完成洗钱,与相关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执行不力不无关系,这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出具的一份报告中可见一斑。例如,该报告指出,潼关联社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落实严重迟滞,2015年12月,潼关联社就收到了名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文件,但对该文件的处理迟至2017年8月21日,也就是说,上级文件下发后1年8个月,潼关联社才开始向各网点转发执行。
此外,上述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个人贷款获批后款项的使用,金融机构也应该进行反洗钱评估。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转账交易,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反洗钱调查。
据赵振凯透露,张青民在潼关联社冒用他人身份证使用假黄金抵押贷款时,平均每个人能贷到200万元。
“这些钱怎么使用、流向哪里,潼关联社是应该进行反洗钱调查的。”王海桥说道。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已有用户发帖求助:“我是潼关黄金诈骗案的受害者,想问一下这个事怎么解决?现在我的征信都是黑名单了。”
对此,王海桥表示,对于确属身份证被冒用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后,不良信用记录可以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被消除。若当事人无法证明不良信用记录是身份证被冒用而产生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想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就只能在规定期限内用新的信用记录来覆盖原来的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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