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当事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金价和基金的关系图表
1. 基金当事人
基金主要包括三方面当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它们之间职责明确、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适应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而产生的基金经营机构,是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者和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必须由经批准设立的从事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2)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财产被挪作他用,确保基金资产规范运做和安全完整,基金往往委托一个机构负责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这样的机构就是基金托管人。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
(3)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是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最终所有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的责任人。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在契约型基金中是收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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