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基金>正文

基金会是非法集资吗 网络搞基金的投资都属于非法集资吗

2023-04-25 02:55:33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基金会是非法集资吗?

基金会分为私募、公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面对公众,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非法集资。私募基金面对不特定的个人、法人,透明度不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判断非法集资,主要从犯罪手段、行为、危害后果等几个角度判断。

网络搞基金的投资都属于非法集资吗

一、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啊?

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1、首先,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2、其次,看私募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需要看资金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定个体。如募集资金方式为面向社会大众,则圈定为非法集资范畴;
3、再次,若定向集资对象是否超过50人。如募集资金对象数量超过50人,则认定为非法集资。
4、最后,在委托理财时,是否发生资金所有人(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如果资金由委托人账户转移到受托人账户,则认定发生非法集资行为。

什么叫“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