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金业协会发起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进行变更
为什么基金业协会发起对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进行变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新规,建议自2015年1月1日起主要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数据对固定收益产品进行估值。(1)明确了固定收益品种的公允价值确认的三类方法;(2)新估值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在第1季度实施完毕;(3)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新估值标准实施日,基金管理人需要做好相关测算及评估工作,确保新估值标准实施日的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
考虑到基金对于银行间固定收益产品已经采用了第三方估值,此次调整主要影响此前主要采取收盘价估值的交易所品种。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办法如下:(1)对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不含权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净价,对于上市交易的可转债建议选取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对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可选取成本估值,对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本次通知最大变化是第三方估值机构引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选择,不过对于一只证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应确定选择一家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
需要关注部分交易所债券采用新的估值后可能存在的估值调整,不过这种调整主要只影响基金净值,对具体债券的交易价格并没有直接影响(可能有间接抛售或买入影响)。总体上看,(1)中证估值覆盖率不及中债;(2)中债估值净价普遍高于收盘结算价,中证估值情况稍好;(3)估值净价与收盘价差距较大的债券主要为跨市场企业债,且中债估值净价与收盘价差距较大的债券数量更多;(4)中债估值净价并未系统性高于中证估值净价。
三季度末基金重仓券中,中债估值净价、中证估值净价与收盘结算价差距均在2元以上的债券共有41支,新处理标准的实施可能会对这些债券的估值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相关基金净值。不过由于存在总偏离度不超过0.5淝谢灰求,因此总体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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