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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资金与准股本资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2023-07-02 20:36:35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股本资金与准股本资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准股本资金需要具备的性质包括:(1)债务本金的偿还需要具有灵活性,不能规定在某一特定期间强制性地要求项目公司偿还从属性债务;(2)从属性债务在项目资金优先序列中要低于其他的债务资金,但是高于股本资金;(3)当项目破产时,在偿还所有的项目融资贷款和其他的高级债务之前,从属性债务将不能被偿还。
  从属性债务要比提供股本资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投资者在安排资金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在项目融资安排中,对于项目公司的红利分配通常有着十分样的限制,但是可以通过谈判减少对从属性债务在这方面的限制,尤其是对债务利息支付的限制。
  (3)从属性债务为投资者设计项目的法律结构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普通企业债券所没有的转股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企业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资金成本。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而可能会造成股权的分散。
  在融资方案和财务分析中,可转换债券在未转换成股票前应视为项目债务资金,在转换成股票后应视为项目资本金。

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本性质有哪些种?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由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企业都是由原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而来的,因此,国有股在公司股仅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通过改制,多种经济成份可以并存于同一企业,国家则通过控股方式,用较少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巩固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境内法人持股 注册地在国内的一般企业

法人股定义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占20%左右。根据法人股认购的对象,可将法人股进一步分为境内发起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和募集法人股三个部分。日常股市中说的C股,就是进入协议转让的法人股。

相关知识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法人股是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总称。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如果该法人是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那么该法人股为国有法人股;如果是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则为社会法人股。

股权融资类别与主要形式

私募股权的组织形式本质上就是私募股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它是规范和约束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参与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架构,以期达到私募股权资本获利的目的。目前世界范围内私募股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三大类别,即公司制、契约制以及有限合伙制。每种组织形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以满足不同投资参与者的利益与期望。但是,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全球私募股权的主要组织形式,约有90%以上的私募股权采用了这种形式。当然,也不是只有采用这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才能获得较好的收益。从私募股权的存在形式上看,一般具有三种类型:其一是单纯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独立经济实体,一般称之为私募股权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其二是综合性银行的直接投资部门或由其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关联公司;其三是一些实业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部门或从事直接投资的关联公司。股权分置作为我国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制度安排,被普遍认为是导致上市公司融资行为扭曲和异化的制度根源,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试图从制度层面上“再造”中国资本市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配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展开,从2005年5月中旬起,我国A股市场暂停了融资功能,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以及股票融资市嘲新老划断”政策的出台,为资本市场重新开启再融资闸门以及资本市场全流通提供了政策支持。《全流通背景下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研究:基于控制权的解释与证据》以全流通制度背景为研究前提,以资本结构控制权理论为研究起点,以控制权配置作为基础,构建控制权对企业再融资选择作用机制的理论框架,对全流通背景下的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进行总结,并对改善控制权配置机制,优化公司再融资行为提出了若干政策性建议。

股权转让中股权资本支付方式有几种?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总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较为复杂,如您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与本律师预约时间当面咨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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