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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都有哪些分类 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2023-07-07 05:14:29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出口信用保险都有哪些分类?

灵活多样的收汇方式虽然能增加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但风险也相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则为收汇增加了安全系数。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中的外国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对象,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志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是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均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  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仅可保障收汇安全,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还可以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进一步开拓新市场。该保险还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使出口商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有助于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并可以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分类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适用于以下3项:     1.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2.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3.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1.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保障您的收汇安全     2.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     3.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肋一臂之力     4.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     5.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您解决奖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     6.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业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  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行保函。

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哪些类型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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