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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023-07-13 22:37:1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本章共十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的规定,具体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批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交易的情形、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及登记的办理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时间、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及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资金流动性、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如何处理等。

    第六十二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本法修改时,对本条内容作了较大改动。修改前的条文为:“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条是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换句话说,本法修改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主要指的是封闭式基金,并且根据修改前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只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金融产品和基金产品的创新,实践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时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并不限于封闭式基金。据此,2012年修改时对本条作了较大改动。修改后的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含义与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是指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和卖出基金份额。从本质上说,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与股票上市交易、债券上市交易并无不同,证券交易所只是为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买入和卖出基金份额。当然,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监管措施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规则,例如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前面已经提到,过去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主要是封闭式基金,但随着金融产品和基金产品的创新,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化,开放式基金等也可以上市。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因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间是可以通过申购买入、赎回卖出的,换句话说,开放式基金在可以上市交易以前,本身即具备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属性,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不同,从性质上看,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并不改变基金份额的总规模,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都会导致基金份额总规模的变化。 (2)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买入与卖出是通过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卖出人并不是基金管理人,而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由券商根据交易额收取佣金;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购与赎回。 (3)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价格虽然与基金净值相关,但与基金净值并不完全相同,交易价格会随行就市,一般会围绕基金份额净值波动;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是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012年本法修改时,明确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具体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根据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则,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市申请书;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注册文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提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审查同意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三、基金管理人与证券交易所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根据本条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上市协议书为格式合同,由证券交易所拟订,双方签字即可。上市协议书中,会对上市交易的基金的简况、基金管理人等的配合履行监管义务、缴纳上市费用等作出约定。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二是基金募集程序符合本法规定,比如募集前依照本法公开披露了相关信息,基金募集期限未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册时确定的期限等。三是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本法规定的要求,即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所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四是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备案和公告手续,即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进行了公告。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基金合同期限是基金合同载明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的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限。本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合同期限必须为5年以上。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基金合同期限太短,则投资人对基金业绩的预期判断会比较明确,其基金份额就失去了集中竞价交易的基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也就没有必要。

    三、基金最低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本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最低募集金额必须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这是因为,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必须数量较大,形成一定可供交易的规模,才能比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交易价格被操纵。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千人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数量众多,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相对分散,才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比较容易撮合成交,避免交易价格被操纵。因此,本条要求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其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上市时,应当满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批准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已经明确,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程序,也为了保证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正常进行,本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制定交易规则,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际上,目前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都已经制定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个交易所应当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本法调整修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以与修改后的本法相符。

    从目前已有的两个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来看,其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两个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包括: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与本法规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基本相同。 (2)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文件。 (3)上市程序。 (4)信息披露。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市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信息。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报告以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法律、法规、规章及上市交易规则规定披露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5)基金份额交易的停牌、复牌及暂停交易和终止交易的情形和程序。 (6)惩戒措施。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终止交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情形下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终止;二是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终止的程序。

    一、哪些情形下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终止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终止的情形包括:

    1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必备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意味着其不再具备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例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1000人时,意味着基金份额被相对集中地由少数人持有,如果允许继续交易,则基金上市交易的价格容易被操纵,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可能遭到损害,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会被破坏。因此,这种情形下,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必须终止。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第一,只要任何一项条件不再具备,都将导致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被终止。第二,如果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2年以后,并不导致该基金不再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的条件,从而必须终止上市交易。只要基金合同期限未被变更或者变更后仍然为5年以上,随着上市交易时间的推移,只有满足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才能终止。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合同终止,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基金的设立、运作等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换句说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这一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依法享有各项重大权利,包括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权利。而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机关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为自身利益考虑,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一旦作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终止。

    4基金合同约定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情形,比如约定出现基金运作达不到预期的业绩,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等情形时,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如果出现了两个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中规定了其他应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也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终止的程序

    在出现法定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终止的情形后,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使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全面了解证券市场动向,合理适时调整监管措施。对于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规则,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基金的种类、简称、交易代码及终止上市日期; (2)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3)终止上市后基金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从本质上说,对投资者而言,申购属于买入,赎回属于卖出。只是因为买入与卖出在证券行业中通常被认为属于二级市场中的术语,对应的,申购和赎回则被认为属于一级市场。但无论如何都改变不了申购属于买入、赎回属于卖出(相对于投资者而言)的本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

    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既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但根据本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业务时,应当是符合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机构。其中,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关于基金销售资格的取得请参见本法第五十六条的释义。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通常由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办理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及生效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二是申购的成立与生效;三是赎回的成立与生效。

    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

    本条第一款规定,原则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所谓工作日,指的是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为工作日。

    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基金合同可以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进行约定。通常基金合同会对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作如下约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虽然本条规定基金合同对申购赎回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基金合同对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的约定没有任何限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暂停或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二、申购的成立与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通常需要两个步骤:一是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并缴款;二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根据本条规定,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并缴款,则申购成立;而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则申购生效。实务操作中,通常是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申请并缴款,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另外,通常情况下,基金合同都会约定,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三、赎回的成立与生效

    基金份额的赎回通常需要三个步骤:一是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二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三是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根据本条规定,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则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则赎回生效。实务操作中,通常是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成交情况;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时,款项有另外的支付办法。

    另外,通常情况下,基金合同都会约定,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定。

    【本条释义】

    前面第六十七条的释义中我们已经提到,基金赎回通常分为三个步骤,第三步是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款项与赎回生效是相分离的,基金投资者取得赎回款项需要在赎回生效后一定时间内才能取得。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条就基金管理人应当何时支付赎回款项作了规定,具体理解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对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而本条规定与这一规定是相衔接的,所谓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即指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赎回款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除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换句话说,基金合同关于给付赎回款项时间的约定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起算),基金合同的约定超过7个工作日的,以7个工作日为准。当然,这是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给付赎回款项时间的要求。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和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下,应当依法或者依基金合同约定支付基金赎回款项。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

    在属于本条规定的三种可以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受前述“按时”支付的限制,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这三种特殊情形是: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首先要强调的是,基金合同只能约定在特殊情形下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如果约定的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不属于类似于前述两种情形的特殊情形,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的约定按时支付赎回款项。通常情况,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二是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三是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

    三、发生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应当在当日备案

    发生前述三种特殊情形,需要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即将发生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情形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规定在当日备案的主要考虑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可能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也可能因此产生波动,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便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而考虑到证券市场瞬息万变,为保证监管措施的时效性,本条特别规定应当在有关特殊情形出现的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特殊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从法律关系上说,赎回一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即已生效,基金管理人从本质上说在支付赎回款项前,相当于占用了赎回人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当然有及时给付赎回款项的义务。只是本法考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明确在法定的三种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法律规定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并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给付赎回款项的义务消失,一旦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消失,基金管理人当然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放式基金应保持资金流动性的规定。

    【本条释义】

    开放式基金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总规模并不固定,投资者可以申购和赎回。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生效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通常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为此,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备随时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一、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现金容易理解,现金随时可以用来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

    同时,政府债券的信用一般很高,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为固定,随时变现不会有太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政府债券也具有很好的流动性,特别是到期日较短的政府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具有现金相同的流动性。因此,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也能应付正常的基金赎回。事实上,因为基金的目的在于产生投资收益,如果持有过量的现金,而现金并不产生收益(或者收益率极低),所以基金投资应当尽可能持有政府债券而不是现金,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证资产流动性,随时以备支付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一定的收益。二、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前面已经提及,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投资产生收益,如果基金财产保持过高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那其投资收益就会过低,在收益率上不会较政府债券或者活定期存款有比较大的优势,投资者自然就不会参与基金投资,那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会有存在基础。因此,基金财产既要保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持有一定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但另一方面,为实现投资收益,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持有比例又不能太高。考虑到证券市场变化较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持有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比例较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更能适应监管需要,也更符合市场要求,本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一定的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前面提及,如果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即构成巨额赎回,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与10%这一构成巨额赎回的比例相适应,5%应当说是相对合理的。而实践中,基金合同通常也会对基金财产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进行约定,通常是5%。例如,某基金在其基金合同中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的规定。

    【本条释义】

    前面已经提及,对于投资者来说,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本质上属于买入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的赎回在本质上属于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既然属于买入、卖出,则必然有价格的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因此,要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首先需要确定申购和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日和赎回日

    一般来说,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换句话说,申购日和赎回日都是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当日,既不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即申购和赎回生效之日),也不是赎回款项交付之日。

    不过,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当日有其自己的确定规则,与投资者发出申购或赎回指令的所在的日期可能有所出入。举个例子来说明,某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以下三个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在这一例子中,如果某一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申请,虽然基金销售机构受理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实际从法律上说,有意义的申购日和赎回日实际是非开放时间结束后的第一个开放时间所在的那一日。实践中,细心的投资者通常会发现,如果在下午3点以后通过某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发生的申购、赎回申请,最后申购、赎回价格都是以第二日(如果遇法定节假日则是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收盘时的价格为准。

    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是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三、申购和赎回费用

    根据本法规定,基金合同应当对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费用计算方式进行约定。以下是某基金的基金合同关于申购和赎回费用的约定,比较典型,可供参考: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基金合同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实践中,实际是通过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来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第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具体计算公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从另一个角度来算,申购价格=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第二,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从另一个角度计算,赎回价格=基金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前面第七十条的释义中,我们提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是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而基金资产净值总额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而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实践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通常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程序和方法来计算的。具体说,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但基金估值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过程中,难免会因为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差错被发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立即纠正。将基金份额净值公告、会计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资料中错误的基金份额净值改为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按照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相互核对,检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环节和原因,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完善会计制度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程序、加强检查和监督等措施,避免以后再出现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的情况。 (3)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其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告和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复查后正确的基金份额净值、造成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原因、采取防止今后出现计算错误的措施等。

    二、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根据本法规定,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但实践中,通常由基金合同对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进行约定。从现有基金合同来看,通常会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第二,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差错处理原则具体包括: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请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同时,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不可抗力。

    应当说,实践中基金合同以上关于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是符合本法及本条规定的,体现了“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来源: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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