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实务操作
原标题:《资管新规》后私募基金嵌套投资实务操作
王莉莉 PE实务
一、《资管新规》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2018年4月27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答记者问》(2018年4月27日发布,以下简称“《答记者问》”)第一条提及,“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资管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资管新规》出台前,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在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方面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资管产品常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规避相关监管要求,即所谓“监管型产品结构设计”。监管部门也频频通过规范性文件、窗口指导、行政监管措施等方式来限制或禁止例如“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等通道业务模式中的监管套利行为。
《资管新规》出台,监管部门统一明确禁止规避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同时一刀切的限制产品嵌套层数。实际上,在《资管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产品关于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方面监管标准的背景下,规避监管要求的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本身就失去了“市场”。与此同时,业内还存在一些具有商业合理性且并未规避监管要求亦不存在“通道”属性的多层嵌套产品,例如,向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等进行募资的股权投资FOF基金。鉴于《资管新规》明确要求限制嵌套层数,有必要谨慎判断此类产品结构是否在监管禁止之列。
二、《资管新规》“去通道”对私募基金的适用性
《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性问题,业内讨论的比较多。从监管规范体系上看,在《资管新规》出台前,私募基金主要受“一部法律+一部部门规章+N项行业自律规则”调整。其中,“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13年6月1日起实施,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一部部门规章”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制定,2014年8月2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效力位阶,《资管新规》亦属于部门规章,效力高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各项行业自律规则。另外,国务院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属于行政法规,但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就嵌套层数限制问题,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资管新规》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应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嵌套层数的限制规定,即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答记者问》第四条提及,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资管新规》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可以理解为,《资管新规》亦将私募基金纳入资管产品的范畴,构成一层嵌套。
展开全文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6月3日,中基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备案新规》”),其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嵌套层数,重点核查投资者信息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同时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该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视为一层嵌套,且要求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但从适用范围上看,《资管计划备案新规》仅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该等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情形,目前并不直接适用于其他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资管新规》“去通道”要求下私募股权基金嵌套架构
按照“私募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关于嵌套层数的限制规定且私募基金属于资管产品并构成一层嵌套”的监管逻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合规的嵌套架构为“自有资金-资管产品(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直投项目”。
尽管《资管新规》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但对于嵌套创业投资基金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该创业投资基金或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资管产品并构成一层嵌套,现有监管规定并未明确。因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产品架构是否合规,尚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四、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嵌套投资备案实例
笔者近日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查询了近两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嵌套投资的备案实例。2023年6月,已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计671只,笔者检索查询了90余只基金;2023年7月(截至22日),已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计237只,笔者检索查询了50余只基金。经初步检索查询,部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
(一)实例1:苏州工业园区源星秉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实例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琦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实例3:海安海威光电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实例4:瑞智(天津)医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实例5:深圳市国富创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以上实例中对外投资、出资比例等数据来源为企查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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