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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2023-07-15 03:51:11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尤仁委员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问题。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在逐步建立,可以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一个制度。从一些地区的情况来看,对这部分基金的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甚至有挪用、炒股的现象,这样不但不增值,反而还有赔本的问题。这个钱是保证劳动者的最低生活的救命钱,和其他的钱不一样,应该加强管理,如何严格管理,在法律中要有所体现。按照法律、国家政策想一些增值的办法是可以的,但是如何保障增值,这需要注意。不然的话,这部分钱被挪用了,到劳动者需要时落空就不好了。所以下一步修改时加强管理的规定应更具体一些,要有监督办法。建议这个钱的使用应该向参保者公开,让参保者参与监督,这也是他们很关心的问题。建立这个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下一步的深化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任茂东委员说,我们国家养老保险金的管理是实行现收现支还是做实个人账户?在法律中应当明确。为什么?有两个问题,如果是现收现支,随着社会的老龄化,就出现了能不能养得起的问题。如果是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经费怎样来保值增值?怎样保证别人不能挪用?我们国家如此之大,做实个人账户是需要很强的管理,因此要在法中明确如何管理。我们制定这部法是不容易的,花了那么长的时间,如果披头散发地出来是解决不了现实问题的。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在这里没有表述,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在这里一点也没有恐怕不妥。实际情况是,我们现在的城镇养老保险,过去实行现收现付,现在在部分省市试行部分预筹积累,也就是做实个人账户。那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是今后逐步过渡到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是现收现付加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这也不太明确。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他社会保险实行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像这样一些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是否也应该在社会保险法里有一个表述?它是一个基本的制度,我认为应该有所体现。

严义埙委员说,在立法原则上要确保管理上一定要透明。怎么制定规则,怎么使用这笔钱,怎么收费,怎么运作,都要透明,应该做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到所需要的资料,这样才能保证社保基金的公平、公正,以及可以持续的运作。大家知道的上海社保基金出了问题,其实规则、管理条例、监督都还是有章可循的,但是黑箱操作,就出问题了。由于这是牵涉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要让每个人都知道,大家一起来讨论和监督,才能把这件事做好。

孙洁(全国人大代表)说,1、关于个人账户的管理。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草案中虽然规定了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但我觉得力度还不够。现在需要披露的事情是非常多的,而且应该作为一项制度来建设,在草案中有所包含。现在个别地方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劳动保障部提供给我们参阅资料里面都有涉及到。披露的信息应该涉及制度建设的一些基本内容,还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存放、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还有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参保状况,以及欠缴企业保险费的情况,养老保险当期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等等。在这里,信息披露需要公布的数据,应该说是非常多的。我觉得这一点在条款中应该有个比较详尽的规定。2、关于个人账户的建立。目前有两个险种涉及到个人账户,一是养老保险,一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意义非常重大,它首先关系到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关系到老百姓对社会保险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的保障。三是涉及到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否有效地履行法定的职责。个人账户管理包含行政管理、基金运营管理、监督管理、经办管理。目前个人账户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1.个人账户的制度规范性比较差,表现在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2.个人信息项目不统一,就是哪些信息要计入到账户中,各地的做法是不一样的。3.个人账户管理中存在着一人多账和无账并有的问题,比如,辽宁省在做实个人账户过程中,全省一共清理出重复参保人员达20多万人,去年个别地区发现两个月的账户记录完全丢失。4.个人账户信息质量不够高,单位和个人缴费、欠费的情况在各地的问题比较多。5.个人账户的档案存放比较分散。因此,从一个基本框架来讲,应该把这两个方面涵盖进去。

顾惠生(全国人大代表)说,人大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27条规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我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建议进行修改,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改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29条规定“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建议改为“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后加一句话,“预算的变更需报告本级人大”。修改一句话,增加一句话。对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非常重要,人大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对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社保基金关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是保生命的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不能出任何问题。现在这方面的问题不少。强调人大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还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各级政府在经费使用方面的监督。第27条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级财政部门里面包不包括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要进行审计。第31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很好。建议修改为“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强调“合法投资运营”。我感到加这三个字有很强的针对性。有的投资运营可以有利润,可以保值增值,但是不合法,不能投资,防止有的人利用社保基金去从事非法活动,建议在第31条中增加“合法的”三个字。还有“保证安全”的规定比较原则,建议对如何“保证安全”规定明确的制度和办法。

林强委员说,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在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设立、编制、批准、执行分别作出规定,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这四条的规定是很好的,但是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所有公共预算批准的主体都应该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同级人民政府。而在这几条的表述和设计中,都由同级的人民政府批准。是否应该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予以修改。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它也应该是公共预算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批准主体是否也应该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由同级人民政府,这应予以研究修改。

卢瑞华委员说,本法中第28条、第31条、第32条都有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问题,第31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觉得有问题:第一,什么叫做“保证安全”?谁能保证?第二,一旦规定可以投资运营,社保基金的管理人员中就有一部分人必须从事运营,我认为社保基金的管理就是收和发,不能搞资本投资的运作,一搞投资运作肯定要出问题。我建议社保基金节余部分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国债,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投资。

王涛委员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关键就是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不贬值,而且能够足额发放和比较顺利地运行,我认为关键是投资运营,本法第31条当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点对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是很重要的,可以保证不因为亏损贬值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另外,应该建立保值运营过程当中的监督机制并明确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运营过程中,管理有问题,出现亏损,而不能正常发放,根据本法规定,财政就需要补贴,国家损失就很大了。所以,我建议不仅在监督一章当中加强对投资运营的监督。另外在法律责任上也要有相应的规定,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平安、稳定地运行。

倪岳峰委员说,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这个问题是各界十分关注的热点。没有社保基金的安全,这部法的其他所有条款都没有了执行的基础。目前对于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在草案的第31条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写得很简单,“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何保证安全?如何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在本法中应当作为一个重点,作为重中之重,建议考虑单列一章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保值增值作出明确的规定。

王祖训委员说,第32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建议增加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内容。理由是虽然本条规定要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已基本涵盖了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内容,但为防止社保基金被挤占挪用或用于违法性质的运营,应明确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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