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城市更新业务的现状、业务模式以及与私募基金的合作
原标题:信托公司参与城市更新业务的现状、业务模式以及与私募基金的合作
资管云 作者:刘乐 曹邵鸣
信托公司参与城市更新业务起步较晚,近几年才开始大规模参与。首只投资城市更新项目的信托计划成立于2013年7月,在较长时间内信托公司参与热情不高,至2017年后发行城市更新项目(含棚改、旧城改造等)的产品数量才有快速增长。
信托公司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前期拆迁的投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清偿债务、拆补费用,不属于房地产项目二级开发,亦不属于土地储备贷款,似无需满足“432”的监管规定。
近期信托公司收到监管窗口指导,要求地产信托业务规模余额“零增长”。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房地产信托项目,各地监管局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若当地监管局认定城市更新项目为非债性的纯股权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受限制可继展业;如被认定为“其他类”项目,信托公司以债权、股权、股权+债权的方式参与也无实质性障碍。由此,城市更新是否被认定为房地产信托业务,需要与当地监管局密切沟通,这是目前能否展业的关键所在。
作为城市更新的先行者,大湾区尤其是城市更新实践超过十年的深圳,在经验理论、政策和规划体系的构建上,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这为其他城市的更新提供了可借鉴的选择。
一、业务现状
总体而言,在大湾区城市更新市场上活跃的信托公司不多,很多信托虽有心开拓,但大都处于观望状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监管限制,部分地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将城市更新视作房地产融资。融资方几乎达不到“432”的融资条件,这是信托公司难以展业最核心的原因。
其次是专业限制,城市更新业务具有强烈的地域特征和高度的专业性。部分信托公司习惯于传统的房地产融资,对城市更新业务不甚了解、专业度不够,得到决策层支持也有困难。目前城市更新展业比较好的信托公司,与核心决策层对深耕大湾区的战略布局,以及自上而下的推动密不可分。
再次是资源限制,城市更新项目大多由本地中小开发商掌握,加之本地开发商圈子相对较封闭,若非本土金融机构,很难挖掘这类客户。此外,城市更新业务面临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土地历史遗留等问题,以及对项目及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研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资源的利用,对非本地的信托公司而言,可谓难上加难。
二、业务模式
抛开近期监管的窗口指导,梳理信托公司参与城市更新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并购融资,通过并购贷款的模式将资金间接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在增信方面通常采用股权过户、剩余股权质押、保证担保、资金监管、现场管控等措施。
认购基金,通过认购基金(如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可转债基金等)将资金用于城市更新项目,此模式通常与当地私募基金合作,基本上是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管控。
明股实债,小部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大部分资金用于发放股东借款,主要适用于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需要与监管机构提前做好沟通。
直接放款,直接向项目公司发放贷款,且贷款用途明确约定用于拆迁补偿,主要适用于主动管理能力较弱的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需要与监管机构提前做好沟通。
展开全文包装成权益性投资,在形式上对项目公司进行纯股权投资,资金全部以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形式进入项目公司,通过对赌、基准收益比较等将权益型项目转化成融资型项目,主要适用于监管较严格的信托公司。
三、与私募基金的合作
城市更新基金属于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取得基金业协会的管理登记备案,基金产品需进行产品备案。凭借项目准入标准低、退出灵活等优势,城市更新基金成为城市更新项目融资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
以深圳城市更新市场为例,本土私募基金是市场参与的绝对主力。优秀的私募基金公司长期深耕于深圳市场,实现了宽深的客户覆盖,编织了区域中的各种关系网,熟悉本地的各种政策法规及行业套路,在项目获取及风险研判上具有独特优势。
但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优质项目通常被各方争抢,信托囿于自身内部程序无法快速决策。而本土私募基金公司通过自身专业研判,能快速敲定项目,通过搭建基金架构(如合伙基金、契约型基金、可转债基金等),包括股权过户在内的各种增信措施并发放首笔款,完全锁定客户。信托公司待内部过会后再加入基金,通过主导对项目的管控参与进来,不失为一种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一:信托+基金。
私募与信托公司共同发起基金,信托通过发行产品认购基金,双方共同参与基金的管理,原则上所有的增信措施由信托公司掌控。此模式适用于信托与基金具有良好的互信关系,或者基金已经通过自己发行的基金锁定了项目。
合作模式二:私募纯粹作为顾问。
由信托公司直接发行信托产品,资金直接用于更新项目,私募基金协助锁定客户、产品设计、尽职调查等,同时向融资方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但部分信托公司风控可能认为嵌套一层基金导致交易结构过于复杂,或者避讳直接与私募基金合作,此模式下双方的信任关系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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