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与分析
原文:
第二条 【基金定位】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以下简称流动性互助基金)。
解读:
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从缴纳主体、募集方式到功能均有所差别。实质上《办法》是将2014年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中的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一分为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区分,明确定位及功能。
原文:
第三条 【打破刚兑】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等目的,在兑付金额与尽责程度缺乏关联性的情况下,仍以固有资金接盘、其它信托产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为。
解读:
打破刚性兑付是国家为了保障金融业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该条款明确了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虽然《老办法》未明确不得将基信托业保障基金用于刚性兑付,但信托业保障基金本质上是为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性风险,而非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提供兜底。因此在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运营过程中还未出现将基金用于刚性兑付的先例。近几年,多家信托公司暴雷,在其他融资手段都被严格约束的情况下,向信托基金借款成为此类信托公司为数不多能抓到的“稻草”,但最终相对其资金漏洞仍是杯水车薪。
原文:
第四条 【有序处置】当信托公司面临流动性危机或清偿风险,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序开展风险处置:
(一)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宽资金来源、增资扩股或市场化重组等自救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二)若信托公司自救失败,应当核减资本直至资本清零,原股东退出;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解读:
该条款明确了基金的使用条件,并且原则上还是要求信托公司自救为主,仅在信托公司自救失败且基金参与可以有效化解风险时才可以进行救助。
原文:
第五条 【防范道德风险】使用基金化解或处置风险应当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一)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
(二)信托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操作失误或系统崩溃等管理失当行为,承担对受益人可能的赔偿责任,但应以信托公司资本金为限,信托公司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
(三)信托公司不得使用基金向关联方、内部员工和特定客户进行利益输送;
(四)信托公司在使用基金期间,不得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基金参与信托业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
(七)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风险处置,切实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解读:
《办法》相比于《老办法》强化了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明确了各个主体的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基金的设立本就是为了降低风险,并为信托公司提供一个缓释空间。基金的使用方式需要严格掌握“度”,在超出限度范围内对基金的使用都可能造成反效果。
原文:
第十六条 【缴纳标准】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保障基金缴纳具体范围、费率、频率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认购标准】流动性互助基金实行以下筹集标准,必要时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进行调整:
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
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
解读:
保障基金的缴纳主体为信托公司,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流动性互助基金认购标准与信托类型相关,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办法》对于基金的缴纳、认购标准仍然脱胎于《老办法》,并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灵活性。
原文:
第二十四条 【保障基金使用方式】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保障基金:
(一)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
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第二十五条 【互助基金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
(一)向存在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信托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
(二)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提供流动性救助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
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流动性互助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解读:
基金使用条件是,1)信托公司在存在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时,通过互助基金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2)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互助基金采取提供流动性救助等方式,保障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3)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基金不得对其采取救助。
总结
在信托行业面临的重大转型期,信托基金可能发挥救场作用,《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可以更有效保障信托基金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也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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