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基金>正文

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2023-07-15 08:07:35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登记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一、办理事项信息

1.项目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办理

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主动注销登记业务

二、办理事项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再开展私募业务后申请主动注销登记

三、设定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四、办理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五、办理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登记:主动注销申请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八、申请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持续展业意愿或工商设立主体已不存在,可申请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主动注销登记应首先完成所有在管私募基金的清算,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完成基金清算等事项。主动注销登记后,机构自注销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可再次申请登记。

九、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税务登记证

(四)变更申请单

变更申请单中应明确说明机构不再从事私募业务,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申请单模板见附件1。

(五)责任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