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私募基金有哪些优点和风险?
1.定义
目前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传统的信托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以传统信托为结构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明确投资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信托公司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或运用。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进行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方面的投资,但必须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与投资策略一致。
2.优点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财产是投资人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形成的资金。信托财产是仅服从和服务干信托目的的财产,具有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投资人认购信托计划后的信托财产不再属于投资人自有财产,并与投资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所区别;而信托财产虽然可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或运用,但也独立于信托公司所有的财产,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受信托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否则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现行法律规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用账户,由信托公司选择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实行保管制度。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设计。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低
从运营成本的角度来看,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无需注册专门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只需达成一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可,从而大大降低了实际操作的运营成本。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现在,我国已经颁布了“一法两规”,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为我国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业务操作的监管日趋规范
法律法规明确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财产的监管机构和监督措施,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负责,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
3.风险
鉴于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种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投资工具,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的代价就是承担比一般投资更高的风险。因此目前的信托计划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投资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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