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注册的批复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注册的申请报告》(中银香港资管〔2016〕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公司注册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该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同意其在内地公开销售,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二、你公司应当会同基金的代理人及销售机构,按照《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基金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登记、客户服务等工作。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基金的代理人及销售机构,在销售活动中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虚假陈述或欺骗性宣传,不得误导投资人买卖基金。对投资人进行有关基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宣传必须符合基金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应当充分揭示互认基金的相关风险。
四、你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暂停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直至重新符合条件。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五、你公司应当会同基金的代理人,于本批复领取之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综合监管系统报送基金的基本信息,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后续监管数据。
中国证监会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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