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家族基金会财富管理工具:从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谈起
【编者按】
2004年,老牛基金会的成立,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家族基金会。作为舶来品,短短十余年,家族基金会在中国壮大得益于中国民营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目前国内法律对家族基金会没有明确的界定,而民间对其存在误解,如家族基金会就是一个只会花钱、不会输血的高端奢侈品;将家族基金和家族基金会混为一谈;家族基金会只是家族企业展现社会责任感、宣扬企业社会形象的手段等等。
澎湃研究所将从家族基金会的家族性、家族基金会的利与弊,以及家族基金会关于财富管理的两个工具等方面剖析家族基金会。
今天,刊发第三篇,谈家族基金会财富管理的两个工具,一个是慈善信托,一个是基金会自有通用的受托代理资产功能。
2010年9月28日,香港,邵逸夫出席邵逸夫奖2010颁奖典礼。视觉中国 资料香港电影及电视制片人、娱乐大亨、慈善家邵逸夫先生,一生致力于慈善事业,历年捐赠慈善事业规模超过100多亿港元,其中向大陆捐赠近50亿港元,涉及大陆27个省,共有以“逸夫”命名的教学楼、图书馆、科技馆、科研中心等捐建建筑6013个。邵逸夫先生创立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邵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邵氏基金)、邵逸夫奖基金会有限公司(邵氏奖基金)三个机构来管理家族财富,从事慈善事业。邵氏基金是最常见的捐赠主体,大陆的很多捐赠项目都出自该基金会之手。邵氏奖基金则被称为东方诺贝尔奖,主要奖励在天文、医学、数学方面取得卓越成就的学者。邵逸夫慈善信托基金是邵氏家族主要财产的最终持有者,该信托基金的委托人为邵逸夫本人,受托人为注册于避税天堂百慕大群岛的shaw trustee(private)limited,受益人则是根据信托合约挑选的任何人或慈善组织,邵逸夫的四个子女和妻子也很有可能是受益人。这个慈善信托基金以家族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部分收益传承给子孙后代,其余大部分捐赠给慈善事业。
无独有偶,大陆的牛根生家族也走了一条与邵逸夫家族相同的路子,在境外成立了公益信托。牛根生于2005年承诺捐赠全部的蒙牛股份,并分别通过境内和境外两种通道予以捐赠实现。其中境内主要是每年以25%的股权比例捐赠给老牛基金会,该项捐赠已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境外的股权捐赠则主要是通过公益信托的方式来完成。该公益信托于2010年12月28日宣布设立,主要是通过瑞士信贷信托公司下设的Hengxin信托来完成。该项信托的受益方包括老牛基金会在内的诸多慈善组织,同时还包括牛根生及其家人等非慈善受益方。该公益信托在以老牛基金会理事会为主的保护人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资助受益人清单中的慈善组织来开展慈善工作。
纵观两个家族在境外的慈善公益信托,其共性主要有四:一是以慈善公益为主要宗旨;二是都涉及家人的生活保障;三是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四是都享受税收减免。相比于境外的慈善公益信托,国内的慈善信托也大多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实施。但从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角度来说,家族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管理的自主性、私密性要求方面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因此由家族基金会作为国内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首先容易被家族成员考虑和选用,但家族基金会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否可行,其运作又有什么特点?国内似乎还没有先例,值得探讨。
《慈善法》的出台,为中国的慈善信托带来了活力。《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可以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不同于邵氏慈善信托基金和牛氏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均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作为慈善机构,在法律层面也可以担任本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来履行家族委托人的委托要求。相比于邵氏和牛氏的境外慈善公益信托,国内的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执行优势:一是执行效率高。因为家族委托人的财产管理决策很多时候都是通过家族基金会来讨论做出的,之后再由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来执行,能够有效实现“知”“行”合一,家族意图能够更好地贯彻,自主执行的效率也较高。二是保密程度好。尽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财务要求公开透明,但在涉及家族事务时还是存在一定的私密性,作为受托人的家族基金会相比信托公司能够很好地实现保密的要求。三是捐赠支出灵活。作为受托人的家族基金会对慈善信托财产具有不完全意义的所有权,即慈善信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家族基金会的捐赠财产和收入,因此也不按照《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也没有年度支出比例的硬性要求,其捐赠支出主要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主,相对比较灵活,这可作为家族基金会资金来源的有益补充。
但是家族基金会作为家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作为受托人的家族基金会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欠缺,保值增值的法定投资范围也比信托公司要狭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只有信托公司才有可能扩展投资范围,慈善机构只能局限于条款中所列的投资内容。另外,之前提到的邵氏和牛氏的境外公益信托都允许捐赠人获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用于维持自身及其家族的生活,但国内的慈善信托则将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的权利排除在外。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发文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这既可能是因为受托人为家族基金会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委托人为家族成员的原因。
除了慈善信托可作为家族基金会的一个财富管理工具外,基金会自有通用的受托代理资产的功能,也非常适合作为家族基金会开展财富管理的一个工具,这可以弥补家族基金会以及慈善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方面的缺陷,实现家族财富的有效自我管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表的说明中,有一个受托代理资产的项目,该项目主要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该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这部分资产主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使用,基金会没有自主决定使用的权利,因此该部分资产不属于捐赠收入,也不享受慈善捐赠应有的免税政策,财产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或者是即将转移给的第三方,而不属于基金会所有,但是该部分资产可以像家族信托、家族保险等工具一样,不受利害关系人禁止性条款的约束,不受时间限制的约束,也不涉及再次缴纳相关税收的问题,基金会可以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以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和使用这部分受托代理资产。因此,作为一个财富管理工具,基金会的这项功能非常适合家族基金会来选择使用,也更符合家族基金会的财富管理特色,它应该成为家族基金会未来财富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不应被忽视和遗忘的法律工具。
总之,慈善信托和受托代理资产这两个家族基金会的财富管理工具,必将成为未来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可供选择的两个重要工具,二者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弥补当前家族基金会在财富管理方面运用单一工具所存在的法律缺陷,从而有助于推动家族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不可否认,当前家族基金会运用这些工具的实践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但未来的发展仍然值得期待。
(作者张映宇系慈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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