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基金是当下常见的理财方式,有些企业也会把闲置资金用来理财购买基金,那么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出售基金获得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收益,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 值 税
Part 1
基金增值收益
1.基金持有未到期进行转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企业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Part 2
基金增值收益
1、保本型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利息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企 业 所 得 税
Part 1
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2
基金分红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属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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