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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申(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材料目录

2023-07-16 14:09:48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申(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领许可证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等机构获批后首次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材料详见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此略。

二、换领许可证

(一)变更名称

1.申请报告,应当带有公章和文号,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持有的其他证券、基金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报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适用)向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文件复印件。

5.(基金公司子公司适用)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后的公司基本信息表截屏。

6.(基金托管机构适用)向证监会报告文件的复印件。

(二)变更住所

1.本目录二(一)1-3项材料。

2.(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适用)向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文件复印件;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可采用告知承诺,具体要求和文本附后)。

3.(基金公司子公司适用)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后的公司基本信息表截屏;变更后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合格证明(可采用告知承诺,具体要求和文本附后)。

4.(基金托管机构适用)向证监会报告文件复印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本目录二(一)1-3项材料。

2.(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向派出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因变更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公司章程条款备案文件复印件(因公司章程修改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适用)向派出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因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或者向派出机构报告文件复印件(因变更董事长或公司章程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4.(基金公司子公司适用)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或股东决定文件(因变更董事长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向派出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因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后的公司基本信息表截屏(因公司章程修改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5.(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适用)相关会议决议文件或股东决定文件(因变更董事长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向派出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因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章程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6.(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命文件。

(四)变更注册资本

1.本目录二(一)1-3项材料。

2.(证券公司适用)备案文件复印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适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适用)向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文件复印件(涉及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不适用);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基金公司子公司适用)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后的公司基本信息表截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变更证券期货业务范围

1.本目录二(一)1-3项材料。

2.(基金公司子公司适用)在基金监管信息系统中更新后的公司基本信息表截屏。

3.(减少业务适用)减少业务了结情况的说明。

三、注销或补办许可证

(一)申请报告,应当带有公章和文号,并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注销许可证适用)原《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补办许可证适用)补办原因说明;关于许可证遗失或灭失媒体公告原件;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报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2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的实施方案》,证监会对前述因变更住所换领许可证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按要求出具告知承诺书(按照承诺模板出具),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证监会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证监会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改由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明用途

£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消防合格证明

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等

证明事项名称:£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消防合格证明

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

住所消防合格情况:

是否存在较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尚处于信息修复期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 

 £是   £否

不良诚信记录或虚假承诺具体内容:

是否同意证监局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是    £否

公开范围及时限: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开时限不少于1周

承诺内容:

本公司已充分知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和程序,承诺符合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办理条件,填报的承诺书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明事项的核查工作。本公司知悉如做出不实承诺,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

承诺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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