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证发〔2023〕8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跨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新增第二十四条:“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仅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二)当日以组合证券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卖出或赎回;
(三)当日以现金为对价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
(四)当日买入或赎回获得的债券,同日可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品种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
(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者赎回;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资于债券现券组合。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本条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认购、申赎和交易。”
二、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自2023年12月4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上证发〔2023〕2号)、《关于债券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基字〔2013〕86号)、《关于现金申赎类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3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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