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金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注册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变更与注销
基金公司变更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3、公司营业执照副、公司印与章;
4、地址证明,房产证、产权人证明、租房协议;
5、公司章程;
6、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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