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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星海: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

2023-07-17 04:47:24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方星海: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

7月14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讲话提及,拓展私募基金募资渠道,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以贯彻落实私募条例为抓手,会同各方面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打通“募投管退”各环节的痛点堵点,进一步壮大私募基金的投资力量。丰富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推动完善税收政策,形成符合行业特点的税收中性制度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治理,推进信息披露、电子合同、份额登记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投资者教育,培育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拓宽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认真贯彻落实私募条例 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星海副主席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嘉宾、各位同仁:

下午好!

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7月9日私募条例正式发布,并将自9月1日起实施。私募条例的出台,行业很期待、很振奋,刚才各位嘉宾发言也给予了高度肯定和积极认可。大家为下一阶段条例的贯彻落实、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代表证监会表示感谢,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也要认真研究,做好吸收采纳。下面结合各位嘉宾的发言,我谈几点看法,跟大家作个交流。

一、充分认识私募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从2013年启动,再到2023年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私募条例的制定工作历经十年,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数易其稿,终结硕果,十分不易。私募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私募行业的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是行业的一件大事和喜事,对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私募条例将党中央的相关决策措施予以制度化、法律化,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条例的实施,必将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直接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助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科技创新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进一步夯实行业法治基础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行业准入门槛低,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不足,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导致部分机构合规风控意识不强,专业化运作水平有待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私募条例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私募条例的出台,是实现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规模已突破20万亿大关,位居世界前列,部分头部机构脱颖而出,专业能力日益提升,各类“伪私募”“乱私募”得到有效清理,行业生态逐步净化并持续向好。当前行业正处于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迈进的重要转折期。作为私募基金行业最高级别的专门立法,私募条例夯实了行业的制度基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在私募条例的保驾护航下,私募基金行业必将开启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二、准确理解私募条例的制度内容

在全面总结行业监管的经验,系统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深化对私募基金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及时将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上升为法规条文的基础上,条例按照激发行业活力、聚集市场动能、加强内在约束、促进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市场准入、展业要求、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监督管理、责任配置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通过行政法规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2013年修订实施的基金法第一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和监管框架。十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条例的出台正是对行业十年发展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对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进一步确认。条例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对行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更为行业发展增添了充足的底气。

二是明确登记备案制度是对私募基金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条例在基金法的框架下,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备案,是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也说明登记备案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特点的。条例立足于私募基金有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属性、但管理人现阶段暂未明确为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私募基金对管理人水平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负面清单和正面的持续运营要求,确保管理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既有利于夯实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制度依据和监管框架,又能保证其运作具备应有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设定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突出问题,条例抓住管理人及其股东、实控人、合伙人等关键主体,聚焦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引导行业良性发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勤勉义务,列明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的募集行为底线,落实穿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专业化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作出制度安排,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严禁保本保收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私募基金姓“私”,条例牢牢把握私募基金契约自由、市场自律、责任自负的特点,贯穿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精神,为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约束作用创造条件。针对行业面临的“退出难”问题,提供市场化退出安排,为私募基金良性退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制度保障。着力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绑定机制,将股东、从业人员、投资者利益“捆绑”,避免在出现风险后管理人“一走了之”。强化信息提供和信息报送要求,提升信息报送和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五是营造有利的发展经营环境。条例集中解决了一批阻碍行业发展的桎梏和顽疾,是优环境、促发展的“护身符”。为解决契约型基金对外投资的显名登记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落实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形成对外公示效果,使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对外投资有据可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条例规定要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使集中汇集电子合同、产品过程信息、投资者份额持有情况等信息成为可能,有利于夯实行业运营基础设施,提升私募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六是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监管。条例设专章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制定了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监管规则与促进政策相协调的专项规范。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类特殊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杠杆适用、存续期限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基金,条例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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