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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共同基金:管理费取灵活的固定费率

2023-07-17 10:54:19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海外共同基金:管理费取灵活的固定费率

本报记者 胡婧薇

“美国《投资基金法》规定共同基金收取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其目的主要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因为固定费率简单直接而与业绩挂钩的管理费计算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过于繁复。”8月1日,问起海外共同基金的管理费为何基本不与业绩挂钩时,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基金业律师张莹对记者表示。

与中国内地相似,美国和香港地区的共同基金管理费一般也采用固定费率。不同的是,收取的费率通常低于国内,而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管理成本、投资市场的变化,在征求投资者同意后调整费率。根据晨星公司对美国共同基金的跟踪发现,2004到2006年,其管理费率处于连续下调状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收取固定费率管理费一方面有行业墨守成规的意味在里面,另一方面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受业绩波动的影响,基金管理者更乐意采用固定费率,“实际上要持续跑赢领先指数是很难的事情,如果管理者有足够的信心当然不介意与业绩挂钩”。

费率可按基金规模阶梯式调整

美国共同基金的基金营运年费,即通常所说基金管理费,每年在基金的净资产中按一定的比例扣除。费用中包括基金营运年费,营销费用和过户代理费、律师费、审计费、电话费、网络费及邮寄费等多种服务费用。

“就像我国股市有A股B股,面向普通投资者发行的美国共同基金可以分为A、B、C股等,一般同一类型内的管理费率相同的。”华信惠悦咨询高级投资顾问毛晓彤说。

晨星(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厉海强表示,“管理费一般在净资产上按固定比例收取,基金管理难易程度决定着管理费用高低,但大部分基金管理费的费率每年都会变化。”

从晨星跟踪的共同基金的数据来看,一些基金按照筹集规模大小产生不同的管理费率,“资产规模规定几个范围,如果超过某个范围,费率就变为另一个,基本上如果规模扩大,管理费用会下来。因为基金的规模效应比较明显,基金经理、研究员成本是一样的,当规模扩大时就有条件降低费率。”厉海强说。

晨星的数据还显示,从2004年到2006年,这些共同基金管理费率出现连续三年下降,2006年本土股票的共同基金平均管理费率是0.93%,2005年是0.96%,2004年则是1.15%。

“这三年都是美国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连续扩大的时期。目前2007年的费率数据还没看到,但估计因为次贷危机可能有所增加。”厉海强表示。

除此之外,一些专家也表示,共同基金在业绩下滑时为了挽留投资者而调整费率。“美国共同基金大多以公司形式存在,在获得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以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对管理费率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发生的频率比较低。”毛晓彤说。

张莹表示,在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费用一般说来只收固定费率,业绩奖励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发生,比如某个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全都是机构投资者或者具备特殊资质的机构投资者。

香港对冲基金收“表现费”

在香港,共同基金管理费用的收取与美国相似,“管理费是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收取的费用,按一个百分比直接从基金资产中扣取,并已计算在基金的资产净值内。基金一般会逐日计算应收的管理费, 基金每天所报的资产净值价已扣除管理费”。香港投资基金公会黄王慈明介绍说。

她表示,大多数在香港发售的基金均是海外注册基金,按照国际惯例,基金收费的资料(包括收取的项目及提取的方式和比率)都在基金销售说明书内详细列明,投资者可参阅有关详情,清楚了解买卖基金所涉及的各项收费。

“一般管理费用很少调整,但是说明书里会说明一个收取的上限,比如3%,如果管理成本增加或者投资市场情况发生改变,管理者在征得投资者同意后上调费率。不过香港市场竞争激烈,管理者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以免‘赶走’投资者。”黄王慈明说。

香港的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基金也收取不同的管理费率,股票型的费率一般在1%-2%。“中国国内的管理费较海外而言,确实收得高了。”一位负责评估基金的人士表示。

尽管全球范围内共同基金一般都不会与业绩表现挂钩,不过在香港,由于存在12-13只可以向零售者发行的对冲基金,这种新型的基金会收取表现费,表现费在业绩达到一定标准后收取。

近日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研究显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313项强积金成分基金中,36%调低基金管理费,至少26%强积金成员账户受惠;有减费的强积金基金的合计基金资产值约930亿港元。

黄王慈明表示,这项研究是就着强积金基金收费进行的调查,强积金是香港的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由2000年开始推行,历史较短,而且销售模式不同,投资限制较多,合规方面有很多额外的特定要求。由于强积金基金与零售基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市场,所以两者不能直接作比较。

对管理费透明使用的争议

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费用中,有部分称为12b-1的费用在过去几年开始引起争议,甚至引发了是否应该取消的讨论。2007年6月,美国监管机构SEC召集了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等业界30多位精英人物进行圆桌讨论,是否需要停止、改变还是继续这项费用的征收。

按SEC的解释,12b-1主要用于补偿财务顾问或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打印、发送招募说明书,以及打印、发送传单等方面的花费。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在基金发行时就已经参与了12b-1计划,并最终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才能进行相关支付。

“12b-1费用主要是用来支付投资顾问和销售费用,在欧美,投资顾问承担着资产配置的角色,基金经理则负责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厉海强说。

圆桌会议上一位发言人表示,12b-1的产生是因为共同基金在1972-1979年间赎回很快,为了鼓励长期持有,有人提出要让基金的部分资产来付顾问和销售费用,这被认为对投资者有利。1980年制定该项规则后,共同基金增长很快,到2006年底超过三分之二的共同基金参与了12b-1的协议,为12b-1支付的费用达到120亿美元。

但到这时,业界一些人士质疑,这些资金的使用已经有违初衷,投资者分摊了过多的费用。“换句话说,管理费是否收得太高了。”一位关注此事的研究人士表示。

在圆桌会议上,来自美国消费者协会的投资人保护部门总监Barbara Roper批评12b-1费用非常不透明,投资者无法判断他们到底从销售机构那里得到了多少服务,于是也无法衡量他们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

晨星公司执行董事Don Phillips也表示,该费用镶嵌在总费用中,直接购买基金的投资者也将不得不为他们没有享受到的服务付费,因此年度化的销售和服务费并不受投资者的认可。

但是另一方面支持12b-1的声音也不示弱,花旗全球财富管理的Michael J. Sharp认为12b-1对投资者是有益的。“采取12b-1方式支付比由投资者或基金公司单独来支付效率要高很多,成本也更低。”由于争议双方互不相让,讨论没有对12b-1产生大的改变,目前在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提高12b-1支出的透明性这一问题上。

厉海强认为,中国市场投资中最为重要的资产配置这一环节属于混乱状态,基金销售人员和投资顾问极少有这个动力和专业能力建议客户降低股票类资产配置。“国内在基金费用设置上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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