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是干什么的?与慈善信托有什么关系?
因此,我们不仅仅因为目前财产规模最大而关注这一单慈善信托,更是因为从中看到中国已经出现了与盖茨基金会相类似的运行模式。
刚刚现场几位企业家的分享,姜总于2009年捐赠500万;吴律师每年如何慈善捐赠等。直接捐赠和创办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以及慈善信托等,都是慈善行为的主要模式。
创立基金会,需要至少原始资金200万,更重要是必须配备专业管理团队。
周大福企业于2016年用150万设立了专项基金,由此可见无论中小企业家还是像周大福这样的知名企业,在不设立专业管理团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实现慈善意愿和使命。
相对上述“传统模式”,慈善信托是创新模式。
首先,从慈善信托的基本架构可以看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与慈善捐赠中各种角色几乎没有差异,显性差异在于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慈善信托备案。
其次,委托人可以设立监察人(假如我是委托人,一定要设监察人,因为监察人是帮我的,为什么不设呢?例如请吴律师来做我的信托的监察人,是因为他在法律方面更专业、一定是对慈善信托是有益的)。
再次,受托人还可以引入项目执行人。如此看来,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之间的差异大吗?不大,只是多了一些要求。
相较于显性差异,隐性差异更关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直接捐赠的“捐赠人”在慈善活动中的权利不一样。
按照《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财产运用方式、慈善支出比例、受益人范围等很多方面都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信托文件中进行约定。这样极大扩展了“委托人”的权利。
当然现阶段,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相比也有劣势。慈善信托现在还不能为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但是这一点在实践中也并不是障碍,因为很多企业家在做慈善的时候,尤其民营企业家,因为捐赠财产来自于过去积累,并不是来自捐赠当年的新增收入,这样捐赠票据抵税就并非必要。)
如果来自新增收入,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的税前抵扣是有意义的。
慈善信托和信托理财的差别
虽然这个问题从2008年公益信托开展以来,就一直是专业人士在努力厘清的问题,但至今在公益行业中的讨论还很少。
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都是单向的、全部财产及收益最终都将用于不特定受益人的慈善目的,而信托理财则是自委托人交付受托人、最终回到委托人或指定第三方。
慈善信托不等于信托理财,那么信托理财能不能服务于慈善信托呢?
当然可以。今天谈“中国公益产业”就要放开思想,公益产业与主流商业不是脱节的,信托理财完全可以服务于慈善信托。
从《信托法》到银监会与民政部刚刚联合颁布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到信托业协会关于“信托公司企业责任”的评分,都在鼓励信托公司多多参与公益慈善。
未来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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