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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安全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

2023-07-19 16:47:33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安全

㈠ 关于人民币发放(发行)的具体过程,最好举例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掌握本国货币发行权,又称为“发行的银行".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来办理。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 (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人民币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各商业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就进入市场。这称为“现金投放”。同时,各商业银行每日都要从市场回收一定的现金,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这称为“现金归行”。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说简单点=待售商品数量*单价/流通速度 可以理解成楼上说的GDP/流通速度 但是社会上广泛存在赊销等销售形式 所以公式就变了 =待售商品价格总额-赊售商品价格总额+到期支付总额-彼此抵消的支付总额)/同一单位货币的流通速度(次数) 流通速度是指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周转次数。如:1元货币1月内平均执行4次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职能,就起了4元货币的作用。货币流通速度越快。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越少,反之则越多。

㈡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什么

我国人民币的发行有以下三大原则:

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集中是指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 — 国务院。统一是指国家授权人民银行统一垄断货币发行。除人民银行外,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行货币或发行变相货币。

2、计划发行原则:是指货币发行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发行。具体由人民银行总行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经济发行原则:或称信用发行原则,是财政发行的对称,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商品流通的实际需要而进行货币发行。这种发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增加货币投放,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对货币的客观需要。不会引起物价波动和通货膨胀。

(2)人民币发行基金调拨安全扩展阅读:

人民币具有以下职能:

1、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货币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即货币充当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尺度。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在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无法用劳动时间来直接表现,而只能通过作为价值代表的货币来简介表现。

2、流通手段

流通手段就是指货币在商品流通中充当交换媒介的职能。在货币出现之前,商品交换是物物直接交换,即商品-商品。货币出现后,商品交换就通过货币作为媒介来进行,即商品-货币-商品。在这里,货币在两种商品交换关系中起着媒介物的作用,执行着流通手段的职能。

3、支付手段

支付手段是指货币在执行清偿债务时所执行的职能。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买卖可以不用现款,采用赊账的方式,到一定时期后再付现款。由于先购买,后支付,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到约定期限后,买者以货币清偿对卖者的债务。在这里,货币就起着支付手段的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币

㈢ 国家关于损坏的钱的规定

缺损少于3/4,可全额兑换缺损少于1/2大于3/4的,可半额兑换缺损大于1/2的,不能兑换

㈣ 人民币流通规定

在超市购物时给找的一份硬币和两分硬币还后五分硬币者可以流通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从11月1日开始,第二套人民币纸分币禁止流通,硬币不在禁止之列。持有纸分币的市民可随时到银行兑换现行人民币,或者直接当现金存进账户。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发行第二套人民币时,分别发行了1分、2分和5分的纸币和硬币。之后我国没有再发行新的分币。2000年7月1日,第二套人民币(除分币外)被禁止流通,但其分币一直持续流通至今。 此次禁止流通其中的纸分币,是由于发行日久,它们大多已破损,日常生活中也不便使用。 目前在超市、商场乃至路边摊等,商品的标价几乎没有精确到分。而在银行里,还坚持精确到分。农行、工行有关人士表示,当市民通过银行获得代缴水电费、存取款、购买基金、支付利息等任何服务时,只要所涉现金精确到分,银行都会收取或支付分币。 银行人士表示,近年来银行一般都对分币采取“只进不出”的做法。市民随时可将手头无法流通的纸分币拿到银行兑换硬币、角币等,或者直接当现金存进账户也可。

㈤ 新版人民币发行后后应急预案

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第一条为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发行基金的及时供应,满足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现金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库门无法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一)管库员生病,或携款潜逃、忘记密码等原因发行库主门无法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1、及时报告库主任,说明原因。2、经库主任批准,启封备用门密码3、在库主任督导下,副主任、监库员、发行负责人及另一个管库员(或库主任指定人员)共同开启备用门。4、监库员带领至少两人进入库房,打开库门。5、由库主任带领内审、保卫、会计部门人员入库进行检查,核对发行基金和其他实物。6、经查发行基金实物和其他实物,帐实、帐款、帐簿核对准确后,在库主任监督下由二线管库员接替职责,保证出入库业务正常进行。7、按程序设置主门、备用门密码,并封闭备用门密码后交库主任和副主任分别保管。8、如发现库款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损失数量,保护现场,并上报上级行,根据上级行指示处理相关问题。9、按规定同步登记各项登记簿。(二)因库门损坏,无法正常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1、及时报告库主任,说明原因。2、经库主任批准,启封备用门密码。3、在库主任督导下,监库员、管库员共同开启备用门。4、经库主任批准,监库员带领管库员,陪同维修人员进入库房,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5、通过维修能够正常开启后,方可变更密码,关闭库门。6、按规定,由库主任和副主任指定专人设置备用门密码,并密封交库主任、副主任分别保管,并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三)主门和备用门同时不能开启情况下的应急措施1、以最快方式联系和找到管码人,确保第一时间开启库门。 2、在确定暂时不能开启库门和备用门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上级发行库,说明情况,根据上级库指示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是根据地区现金需求情况,组织人员从临近发行库调拨发行基金,保证辖区现金需要。 二是如持续时间较长,采取将开户单位转移到临近人民银行开户,确保现金供应。 第三条 发行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一是采取缩短营业时间、整箱整袋出入库等措施保证现金供应;二是采取必要的防灾措施,确保发行库安全;三是增加值班,守押人员,应对特殊情况;四是在发行库出现险情的情况下,及时上报上级发行库,根据上级发行库命令将发行基金调出到临近比较安全的发行库,确保发行基金安全。 第四条 库内发行基金不足,不能保证现金供应情况的应急措施 (一)紧急上报发行基金调拨计划,根据上级库调拨命令调入发行基金,确保现金供应。 (二)紧急控制金融机构现金投放。即:保证储蓄存款支付,控制其他支出。

㈥ 人民银行制定《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的内容是什么

2005年7月4日,人民银行制定《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和供应危机处置预案》,该预案的制定对保障发行库、发行基金及人员的安全,保障人民币的正常供应和流通,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㈦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有两个渠道,即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是否正确

《中国人民银行法来》第21条规源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代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的调拨命令办理。所以,发行基金并不是流通中的货币,它只是国家将要投放到市场上去的准备金。央行发行的货币一般通过四种渠道进入流通.一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业务流入商行,又经过商行的资产业务(如贷款,证券投资等)进入流通——这就是把钱贷出去.二是通过对付金银和外汇业务——换回美元或者金银等作为银行储备或者外汇储备;三是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入国债,既而政府获得资金——向政府放贷;四是财政向央行透支,然后直接支出——向政府无息放贷。国债是财政发行的,央行在国债发行时可以购买国债,这相当于向政府有息透支;其次是利用国债这个工具进行货币的回笼和投放。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年二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第三章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四章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第五章罚则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第四十五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㈨ 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发行的管理,在技术上主要通过什么来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掌握本国货币发行权,又称为“发行的银行".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来办理。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 (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人民币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各商业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就进入市场。这称为“现金投放”。同时,各商业银行每日都要从市场回收一定的现金,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这称为“现金归行”。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说简单点=待售商品数量*单价/流通速度 可以理解成楼上说的GDP/流通速度 但是社会上广泛存在赊销等销售形式所以公式就变了 =待售商品价格总额-赊售商品价格总额+到期支付总额-彼此抵消的支付总额)/同一单位货币的流通速度(次数) 流通速度是指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周转次数。如:1元货币1月内平均执行4次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职能,就起了4元货币的作用。货币流通速度越快。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越少,反之则越多。

㈩ 人民币如何发行和流通的

货币发行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掌握本国货币发行权,又称为“发行的银行".人民币的具体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简称发行库)来办理。人民币的发行程序大致分为四步: (1)提出人民币的发行计划,确定年度货币供应量。每年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货币发行和回笼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包括负责票币设计、印制和储备。 (2)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报批的货币供应量计划。 (3)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发行基金是中央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它是货币发行的准备基金,不具备货币的性质,由设置发行库的各级人民银行保管,总行统一掌管,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4)普通银行业务库日常现金收付。人民币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活动来实现的。各商业银行将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后,再从业务库通过现金出纳支付给各单位和个人,人民币钞票就进入市场。这称为“现金投放”。同时,各商业银行每日都要从市场回收一定的现金,当业务库的库存货币超过规定的限额时,超出部分要送交发行库保管。这称为“现金归行”。货币从发行库到业务库的过程叫“出库”,即货币发行;货币从业务库回到发行库的过程叫“入库”,即货币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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