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基金亏57万多,建行作为代销机构需连本带息赔偿? 买基金 理财 赔
对此,法院认为:如果恩济支行明知王女士是保守型投资者,却依然主动向其推介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则存在重大过错。按照金融监管要求,如果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并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银行应该让客户进行书面确认。由于恩济支行拿不出这一证明,法院自然不能听信其“一面之词”,只能依法判定该支行存在不当推介的行为。
2.未充分告知
在购买基金时,王女士仅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了字,并没有看到产品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虽然恩济支行称已向王女士口头说明了具体情况,但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法院只能依法认定该支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恩济支行是否真的存在“不当推介”和“未充分告知”的行为,我们已无从知晓,不过,从前两个“错误”可以看出,恩济支行输在了“未严格按照要求销售产品”和“没有证据”。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的现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过,2017年10月以来,各银行已全面实施理财“双录”制度,类似有口难辩的情况应该会大幅减少。
最严金融销售规定已在路上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其中有6条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裁判指引。金库君挑重点跟大家分享一下。
金融机构成“弱势方”?如果“新规”正式实施,那么金融机构的责任将变重,客户的权益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首先,若客户因发行机构或销售机构的过错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二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往发行人与销售者互相“甩锅”推卸责任的现象将不复存在。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可能的情况是“先赔付再追责”,即客户要谁赔偿,谁就得先行赔偿,不过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其次,举证责任倒置。举个例子,以往客户在“控诉”银行误导自己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提供银行误导自己的有力证据,否则只能吃“哑巴亏”;而按照“新规”,这一举证责任将推给银行,即客户不用再提供证明,银行需自行证明自己没有误导客户,如果无法证明,那么银行将被认定为有误导客户的行为。
再者,销售机构需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这一义务不仅是向客户详尽介绍某款金融产品,还要用“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话语介绍产品信息。这无疑是对销售用语的要求更高了。
不过,只要金融机构做到“严格按规定办事”,也不会被“新规”误伤。
消费者可以“肆无忌惮”?看到这里,大家可能要说了,这金融销售“新规”未免太偏向客户了,要是有投资者趁机占机构的便宜怎么办?
事实上,“新规”同时也提出了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