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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合同诈骗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包括哪些内容和方法

2023-07-24 15:13:09 互联网 未知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合同诈骗

在日常的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涉嫌通过虚假就医、分解住院等方式,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作为本单位收入核算。当这些机构的行为涉嫌犯罪时,应该处以刑罚才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

经典案例

某直辖市辖区内的博爱医院,是与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在 2008年月到2010年两年时间内,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虚假就医、分解住院等方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最终该医院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之所以以合同诈骗罪对博爱医院及其责任人进行定罪量刑,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法院认为定点医疗机构与当地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该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人社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可以就日常管理服务、支付结算等内容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相关机构就依协议对参保人进行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协议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先是由医院等机构提出定点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相关地理、资质等条件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定点机构。虽然,在实践当中,医保经办机构负有对定点机构的监督责任,但仍不影响服务协议的民事合同性质,因为协议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均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协议。第二,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博爱医院符合合同诈骗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即单位和个人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第三,从侵害的法益上来看,法院认为,博爱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既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也扰乱了医疗保险的工作秩序,即市场秩序。

在该案件中,法院之所以以合同诈骗罪对博爱医院及其责任人进行定罪量刑,也是基于经办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何种性质的问题上予以考虑。服务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互相负有权利和义务,在一方违反协议时另一方有解除协议的权利,而民事合同的特征也是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自愿订立的,且双方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因而,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特点,属民事合同范畴;二是犯罪主体的问题,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了“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博爱医院的行为就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符合司法解释的内容,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因而,从主体上,博爱医院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当然也就不能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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